植被恢復方案應該誰編制
林業局。植被恢復方案需要林業局編制林業植被恢復資質,具有林業丙級或以上資質林業植被恢復資質的公司林業植被恢復資質,向該部門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件林業植被恢復資質,植被是一個地區、一片森林或草原等林業植被恢復資質的整個覆蓋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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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林業植被恢復資質的保護和管理林業植被恢復資質,保障林業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零點三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經濟林地(包括木本的果類、油類、茶類、藥類樹木用地)、灌木林地、紅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林業科研教學的林用地和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林地。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林地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監督,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森林、林木使用權等的權利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權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第六條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原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
二十五度以下緩坡林地的開發和林業產業內部林種結構調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為經濟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七條 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林地使用權。屬于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林業植被恢復資質:
(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的林業植被恢復資質;
(二)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第八條 林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租、轉讓、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的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第九條 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地的權屬和用途。第十條 需要變更、轉移或者抵押林權類不動產的,當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林業植被恢復資質:
(一)變更或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供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第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申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和其他批準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請表;
(三)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繳納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標準繳納補償費:
(一)林地補償費: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二至三倍補償;
3.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三至四倍補償;
4.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三至四倍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規定補助。但是,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林地改良改造和營造相應人工林的煉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種苗)的費用以及前三年撫育管理(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等)的實際成本二至三倍繳納。
征收、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繳納。安置補助費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標準補助。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依照有關規定專款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標準
法律分析: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工序要求和質量標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一般應當經過覆蓋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蓋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層的,應當徹底清除再覆土。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針對建設、采石、采砂、采土、采礦、開墾等毀壞林地的不同類型,參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中的“損毀土地復墾質量要求”,分別確定相應工序要求。恢復后的林地土壤質量和生產力水平不低于該標準中對應區域、對應類型林地的復墾質量控制標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提高有關指標的標準或者補充部分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自2003.1.1日起執行的,未查到國家發布其他政策,《辦法》也沒有明確執行的截止日起,因此,現在就還是有效的呢。
辦理林地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林地許可林業植被恢復資質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在市政務中心導辦臺抽號后林業植被恢復資質,到林業局窗口申報材料。窗口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林業植被恢復資質,材料初審合格后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審核申報資料; 3、組織現場查驗; 4、首席代表簽署審核意見,報領導簽發; 5、申請人繳納費用; 5、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在林業局窗口領取上報文件。 二、申報材料 1、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關于占用林地的申請 2、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3、計劃部門的立項批復(大型項目要有初步設計批復) 4、被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5、占用林地協議(如實填寫林地、林木補償費用及 安置補助費 ) 6、符合省林業廳規定的林業設計資質等級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編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7、占用征用國有林地應出具該國有單位關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場職工大會記錄和職工簽名材料,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資產評估報告 ;占用征用集體林地的,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記錄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簽字材料 8、建設單位應出具法人證明,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單位出具采、探礦許可證 9、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植被恢復費收繳票據 10、現場勘驗報告和植被恢復措施,植被恢復措施要落實到山頭地塊 11、涉及污染的建設項目要提供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 12、若屬 非法占用林地 補辦手續,要提交《 處罰決定書 》和有關罰款票據 三、法定期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14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新疆異地植被恢復的產權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條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預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三)臨時占用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縣、地(州、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預收。其中,屬于國家林業局審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三章 繳 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預算收入級次上繳國庫。 (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第九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就地繳庫辦法。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內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繳庫手續時,應填制一般繳款書,并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在繳款書的“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按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 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未被批準,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要將預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退還用地單位時,應當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實際發生的退還金額,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退庫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森林植被恢復費退庫手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等開支,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其中: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用于大興安嶺林區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森工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補助地方專款預算,用于有關森工集團管理林區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區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區)范圍內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過省、自治區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縣、地(州、市)級財政,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轄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圍內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地(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區域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森林植被恢復費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批準的預算以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時,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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