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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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ㄟm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ü芾聿块T)

上海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管理林業的部門(以下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協助市和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ㄉ稚鷳B效益補償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范圍。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五條?。ń涃M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益林建設和養護、林業保險、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茖W研究)

本市鼓勵林業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選育和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林木,推廣林業先進技術。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ㄒ巹澓陀媱潱?/p>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編制市林業發展規劃。市林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林業發展方向、目標、規劃控制原則、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布局等內容。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編制區、縣林業發展計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林業發展計劃應當確定本轄區林業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分區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業基礎設施的設置要求,確定分期建設計劃和分類管理措施等內容。第八條?。ü媪挚刂凭€)

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劃定公益林控制線。

公益林控制線不得任意調整。因規劃和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調整公益林控制線不得減少公益林用地總量。因調整公益林控制線減少公益林用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公益林規劃用地。第九條 (公益林規劃控制)

沿海防護林、水源涵養林、護路林、護岸林、污染隔離林等公益林的規劃控制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公益林規劃控制范圍內,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養護設施、救護站以及其他應急避難設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條 (公益林建設)

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公益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設技術標準。

公益林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標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一條?。ㄉ唐妨纸ㄔO)

商品林建設應當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建立經濟林生產保險財政補貼制度,引導經濟林建設向規?;?、標準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應當加強經濟林新優品種篩選、推廣應用和栽培技術培訓等技術指導和服務。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二條?。ü媪逐B護)

公益林養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三)農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負責養護;

(四)其他公益林,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養護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益林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

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養護責任單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等。

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以下統稱藥械),應當遵守本辦法。

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藥械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負責藥械管理工作,保障藥械使用安全,防止藥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發生。第五條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加袀魅静〖捌渌赡芪廴舅幤泛蜔o菌醫療器械疾病的人員,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工作。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藥械采購驗收;

(二)藥械出入庫復核;

(三)藥械質量問題報告以及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和報告;

(四)藥品調配和復核及藥品保管養護;

(五)藥品有效期監控;

(六)制劑的配制、保管和使用;

(七)醫療器械使用和維護保養;

(八)植入性醫療器械質量跟蹤;

(九)一次性使用的無菌醫療器械用后銷毀。

二級以上(含本級)醫療機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應當實行微機化管理。第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或者批發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藥品。

農村的各類診所、衛生所,可以從具有藥品批發資格的配送中心及其在當地設立的配送點采購藥品;直接采購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鄉(鎮)衛生院代購。

代購的鄉(鎮)衛生院應當與委托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并按照本辦法有關采購藥品的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名義轉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購藥品。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其藥械管理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統一采購、集中管理藥品,并妥善保存能夠證明藥品采購信息的有關憑證,建立藥品采購檔案。

藥品采購檔案應當包括供貨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一)藥品生產或者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三)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以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進口藥品批件等藥品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四)生物制品檢驗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藥品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或者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資料的復印件,應當加蓋提供單位的印章。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采購藥品的批號,對購進藥品實行逐批驗收,除驗明供貨方資質和有關藥品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查驗藥品的外觀、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并填寫真實、完整的藥品驗收記錄。

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驗收結論等,并經驗收人簽字。

藥品驗收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藥品有效期超過3年的,藥品驗收記錄保存時間為藥品有效期屆滿后1年。第十條 醫療機構采購的中藥材,其每件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供貨單位名稱、產地、數量、采收(加工)日期;采購的中藥飲片,其每件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等;采購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其包裝上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包裝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醫療機構不得采購。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藥品的儲存管理,按照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依法核定的診療科目或者服務項目的范圍內使用藥品。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有效期監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過期藥品清查工作。對有效期屆滿的藥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林業勘察設計資質辦理的標準和流程是什么?

一、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原林業部《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林業勘察設計資質辦理的標準如下:

1.核發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依據:原林業部《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第3款:①獨立承擔過中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②技術力量強,各專業基本齊全,主要專業配備有一定資歷的技術骨干,有一定的技術特長,能夠完成具有省內先進和國內比

較先進水平的成果;③有比較健全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相應配套的技術裝備。

2.核發丙級資質證書條件

依據:原林業部《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第3款:①獨

立承擔過小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②有一定的技術力量,主要專業配有一定的技術骨干,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配備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3.核發丁級資質證書條件

依據:原林業部《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第3款:①獨立承擔過縣內或本企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②配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人員,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必要的技術裝備,有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

二、受理申請機關

1.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2.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林業勘察設計資質辦理的流程

1.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提供申請材料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受理縣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的申請,審核后,上報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受理市、州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及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審核后,

上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申請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請單位補交材料,補齊后提交評審會評審認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評審認證,并告知理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提交評審會評審認證。 公布評審結果頒發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