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督察工作情況。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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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電話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

規劃局都干什么

規劃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

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城鄉規劃編制普查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普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集中保管、層級管理和誰形成誰負責的原則,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安全。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要的檔案保護、數字化處理、信息化建設、動態維護、設備更新以及庫房建設與修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與漁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防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第八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鑒定、整理、保管、統計、銷毀、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范管理。第九條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其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十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章 種類和內容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工程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第十二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城鄉規劃編制普查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以及詳細成果副本城鄉規劃編制普查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以及探測測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材料;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材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綜合管廊、海綿城市、污水處理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場站、集裝箱運輸場站、軌道交通、民用機場、港口、碼頭、索道、纜車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等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以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以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十一)綠色、智能、智慧、生態建筑和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工程檔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工程檔案;

(十二)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鄉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定,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范管理,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檔案館的業務指導。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管轄范圍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管理。

資源規劃、城管、文物、交通、水行政、人防、公安、文化旅游、秦嶺保護、電力、電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區縣檔案主管部門對城鄉建設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第八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范圍第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第十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

(四)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五)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臺、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軌道交通、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農村新居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組成;改建、擴建及重要部位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

市建委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城鄉規劃編制普查,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普查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編制普查,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城鄉規劃編制普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筑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城鄉規劃編制普查他事項。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規范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于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發展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是市住建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建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城建檔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技術規范、標準和驗收歸檔指南;

(三)負責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城建檔案;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進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務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五)負責征集和保護城建檔案;

(六)負責城建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查詢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斗門區、金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檔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務、能源工程檔案之外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 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水務、能源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工程管理環節。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建檔案相關工作。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實行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并將城建檔案信息納入全市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第二章 城建檔案報送和接收第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包括紙質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

(一)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地下管線工程及現狀檔案;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程檔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勘察測繪和城鄉規劃編制成果;

(四)城市規劃發展、城市建設研究等成果;

(五)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普查、補測和補繪資料;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第十一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歸檔標準或者歸檔指南,明確城建檔案歸檔范圍、編制質量、移交時限等要求。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移交時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