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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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與圖紙所示不一致的。
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六十條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占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等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直接予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六十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決定以及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六十七條 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查處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上海違章建筑舉報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章建筑舉報電話號碼:12336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均屬違章建筑。(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并要求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決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四)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發放規劃許可的。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違反規劃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遷移、拆除的;
(五)違反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限(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藍線)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核發規劃許可的。
違反規劃條件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初次違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初次違反,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重慶市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城鄉規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以下統稱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責任人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決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制定與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四)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五)作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決定,或者指使、授意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六)未按規定職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未依法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五)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件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七)未按法定權限、程序修改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強制性內容的;
(八)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九)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條 發展改革、建設、土地、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者核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超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模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五)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六)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七)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新建房屋予以產權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內容進行登記的;
(八)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下放給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下級政府、各類開發(園)區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的;
(三)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五)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未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
(六)報送總體規劃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對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不按規定上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的;
(八)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九)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十)未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的。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交由其他單位或人員行使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規定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的;
(六)編制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七)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或者作出的規劃許可內容違反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十)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即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十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規劃條件申請,或者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臨時建設許可申請,予以批準的;
(十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土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城鄉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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