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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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政府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其他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其草案和意見聽取、采納情況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中心城區域內編制分區規劃,郊區區域內編制郊區區縣總體規劃;

(三)在中心城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在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

(四)在單元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為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淀山湖風景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中心城分區規劃和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第十四條 中心城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區域跨中心城和郊區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圍內的區域納入中心城分區規劃編制范圍,編入分區規劃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心城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單元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郊區區縣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劃分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明確編制要求。

東營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市、縣、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行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權,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依法設立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劃委和規劃咨詢委)。規劃委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項,為本級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規劃咨詢委負責對重要城鄉規劃事項進行技術咨詢、論證,并向規劃委提出審查意見,作為審批決策參考。

規劃委和規劃咨詢委的組織形式、職能和工作制度,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第九條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規劃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和檔案庫建設,建立市、縣聯網的電子報建審查平臺,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東營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三)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所在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鄉應當制定鎮、鄉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的村應當制定村規劃。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世界遺產、國家、省級遺產地應當制定遺產地保護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者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融入區域經濟發展,遵循產城一體、文城一體、景城一體、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科學確定土地使用強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務,強化產業支撐,完善綠地系統,改善水系生態,優化景觀布局,美化人居環境,傳承東坡文化,塑造獨具眉山特色的城鄉風貌。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市、鎮、鄉、村、風景名勝區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鄉規劃政策、城鄉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項。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規劃技術審查委員會、建筑藝術審查委員會、公眾評議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規劃技術審查、建筑藝術審查、代表社會公眾進行民主評議等工作。

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負責審議鎮、鄉、村規劃和鎮、鄉、村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

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實行公眾參與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條件。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規劃和村規劃。

城鄉規劃的編制、報批、審批、備案和公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時,應當結合空間管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批準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公布時,應當單獨公布生態保護紅線。

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歷史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公眾參與在西方社會中成為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權的深入,封閉的計劃經濟開始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轉型,城市規劃需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機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越來越重視生活的環境和質量,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這種背景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概念開始從西方國家引入到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權我國規劃界。近年來,公眾參與城市規劃開始成為規劃界普遍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張萍(2000)從城市規劃法修改及機構設置上論述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權了規劃決策和監督的公眾參與民主性。陳錦富(2000)論述了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權我國公眾參與的城市規劃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間機構設立、城市規劃部門編制與決策權的分離、對規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侯麗(1999)則提出應該加強公眾參與,轉變角色,改革規劃行政體制。然而這些多是對我國城市規劃制度、體制方面的探討,關于我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操作方法的研究則較為缺乏。與國外成熟的公眾參與體系相比,我國的公眾參與狀況不論是組織的形式上,參與的深度上,還是參與的程序上都是初級的(戴月,2000)。孫施文(2002)也指出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只是在局部的范圍內,在特定的層次上有一些零星嘗試,在制度和實踐整體上則尚未全面推行。本文在借鑒歐美公眾參與規劃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和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