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什么時候制訂的,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2007年10月28日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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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概念分類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編制及實施,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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