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保障。
省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城市規劃基本常識
1. 城市規劃需要哪些專業知識
專業簡介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等方面的知識,能在城市規劃設計、城市規劃管理、決策咨詢、房地產開發等部門從事規劃設計與管理,開展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城市市政工程規劃、園林游憩系統規劃,并能參與城市社會與經濟發展規劃 、區域規劃、城市開發、房地產籌劃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規劃學科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城市規劃、城市生態與環境保護、城市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規劃、區域規劃等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城市規劃設計等基本訓練,掌握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城市規劃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與城市規劃學科相關的知識,具有綜合分析城市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
3.具有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國家有關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城市規劃學科發展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7.具有計算機運用的能力。
主干學科:建筑學
主要課程: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設計、城市設計、城市規劃理論與城市發展史、城市道路與交通、城市生態與環境保護、城市地理學、城市經濟學、區域規劃、城市規劃行政法規與城市規劃管理等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綜合社會實踐、城市認識實習、城市總體規劃實踐、計算機應用實踐、畢業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時間安排不少于40周。
修業年限:四年或五年
授予學位:工學學士
2. 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知識有哪些
1熟悉城市規劃管理的概念城市規劃管理的概念:城市規劃管理應是組織編制和審批城市規劃,并依法對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項建設的安排實 施控制、引導和監督的行政管理活動。
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1)要充分理解城市規劃管理是城市 *** 的一項行政職能。城市規劃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必須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則,負有行政責任。
(2)要正確把握城市規劃管理與城市規劃編制的關系。城市規劃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二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三是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撿查。
1,3,2掌握城市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城市規劃管理有以下4方面的目的和任務:(1)保障城市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政令的暢通。 (2)保障城市綜合功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3)保障城市各項建設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促進城市規劃的實施。(4)保障公共利益,維護相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1,3。3掌握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工作內容及其相互關系城市規劃管理系統是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工作內容。
(1)決策系統。是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批管理,制定城市規劃。
(2)執行系統。即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3)反饋系統。即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
(4)保障系統。法制保障。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制定。上述四系統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形成一種網絡狀態,循環關系。
1,3。4掌握城市規劃管理決策優化及決策依據l、城市規劃管理決策的優化:(1)優化決榮結構。
決策結構包括信息系統、智囊系統和決策系統三部分。①信息系統。
一是規劃管理人員盡可能獲得有關決策事項的更多、更準確的情況作息;二是規劃管理一定要建立盡可能完備的城市規劃資料,歷史檔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的信息庫,從依靠個人智慧經驗轉向集體智慧系統。 ②智囊系統。
其組織結構大致有4種情況:一是各種專家學者直接到行政機構中工作;二是行政機構聘請專家擔任顧問;三是由行政機構撥款成立“思想庫”;四是由專家組成學術團體為決策提供咨詢。③決策系統。
一般采取兩種原則:一是首長負責制;二是委員會負責制。 (2)提高決策技術。
①決策硬技術。是指在決策中所運用的數學化、模型化、計算機以及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
②決策軟技術。是指具備與規劃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并提高決策水平。
③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與法制化。2、城市規劃的決策依據:有規劃依據、法制依據、經濟技術依據和計劃依據。
(1)規劃依據。前一個管理階段或環節的決策就是后一個管理階段成環節 的決策依據。
(2)法律規范依據。(3)經濟技術依據。
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和經濟技術規范;地方性經濟技術規范文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經濟技術要求等。(4)計劃依據。
根據不同的規劃管理范圍、管理階段或管理環節確定相應具體的決策依據。 1。
3,5掌握城市規劃管理控制及其過程l、城市規劃管理。需從三個方面加強控制:一是系統內部的控制,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隊伍建設;二是外部系統對管理系統的控制,為行政監督、人大監督、社會監督;三是管理系統對管理對象的控制,一系列規劃管理活動。
找市規劃管理調控的作用:①指導作用;②彌補作用;③監督作用。2、城市規劃管理調控過程規劃管理必須根據管理過程分別實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1、3、6熟悉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經濟的方法和咨詢的方法。
(1)行政的方法: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靠行政組織被授予的權力,運用權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規定、制度、計劃、標準、工作程序等行政方式來組織、指揮、監督城市規劃的編制、城市建設使用土地和各類建設活動。行政方法的原意是通過職務和職位而不是通過個人能力來管理。
(2)法律的方法:城市規劃管理采取法律的方法,要加強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工作。城市規劃法規是調整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各種社會關系的總稱。
法制建設是由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相互聯系的方面構成的統一體,其中主要是立法。城市規劃管理嚴格執法,要貫徹執行“法無授權不得行,法有授權必須行,行政行為程序化,違法行政必追究”的原則。
(3)經濟的方法:就是通過經濟杠桿,運用價格、稅收、獎金、罰款等經濟手段,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來進行規劃管理。通過各種經濟手段,從物質利益上來處理 *** 、企事業或集體、個人等各種經濟關系。
(4)咨詢的方法:是指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采用咨詢的方法,吸取智囊團或各類現代化咨詢研究機構中專家們的集體智慧,幫助 *** 領導對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或幫助開發建設單位對各項開發建設活動進行決策的一種方式。 1,3,7熟悉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P61(1)系統管理的原則①要強調城市規劃管理的整體效應。
②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系統內部的協調性。③注重城市系統對外界環境的適應性。
①必須建立城市規劃管理系統的信息反饋網絡。(2)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3)依法行政的原則(4)政務公開的原則 1。
3。8了解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特征P39具有綜合性、整體性、系統性、時序性。
3.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的要點是什么
1.了解城市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系統構成 2.熟悉城市各項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的主要內容 3.了解城市各項市政公用設施容量預測的內容與方法 4.熟悉城市各項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的技術要求 5.熟悉城市用地豎向工程規劃的原則與內容 6.了解城市用地豎向工程規劃的方法 7.了解城市豎向工程規劃的技術要求 8.熟悉城市工程管線的分類與特征 9.熟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的技術要求 10.熟悉城市災害的種類與防災減災系統的構成 11.掌握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設施的設置要求。
4. 《城市規劃實務》基礎知識有哪些
主要內容 (1)規劃編制的監督檢查 ? 編制主體 ? 編制單位資質 ? 采用有相應準確規劃資料 ? 城鄉規劃上報前是否經過相應程序 ? 城鄉規劃上報前是否經過公告,公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 審批機關是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2)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城鎮建設是否嚴格控制在建設用地范圍之內(道路); ? 實施城鄉規劃是否計劃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公共服務設施主市政設施同步配置; ? 對自然、歷史資源是否進行保護; ?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 ? “一書兩證”核發是否符合規定。
5. 城市管理基本知識有那些
請問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給你介紹兩種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規劃法規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國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關于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的總稱。
·商業地產招商策劃 ·房地產調研與可行性研究報告1.0.2 規劃審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對已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依據城市規劃法規所實行的分級審批過程和要求。 1.0.3 城市規劃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和批準的城市規劃,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定點和范圍的劃定,總平面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各項管理工作的總稱。
1.0.4 選址意見書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范圍的法律憑證。 1.0.5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land use permit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范圍的法律憑證。
1.0.6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和批準的城市規劃,對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所實行的審查監督以及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等各項管理工作的統稱。 1.0.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building permit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
1.0.8 建筑面積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頃建筑用地上容納的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 1.0.9 容積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用地面積的比例。 1.0.11 道路紅線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1.0.12 建筑紅線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筑控制線。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單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 1.0.14 人口凈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單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
1.0.15 建筑間距 building interval 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 1.0.16 日照標準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衛生要求確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陽房間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確定居住建筑間距的主要依據。
1.0.17 城市道路面積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區內,城市道路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1.0.1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監察法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55號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設部令第20號發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經建設部令第55號重新發布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建監察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城建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三、第五條修改為:“城市應當設置城建監察隊伍,在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行使城建監察職能,其組織形式、編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 *** 根據建設系統監察隊伍統一管理、編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 *** 根據建設系統監察隊伍統一管理、綜合執法的原則,按照當地城市建設系統管理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確定。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可以委托城建監察隊伍實施有關城建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授權的,從其規定。”
四、第六條增加一項為:“(五)負責對委托的城建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和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第七條修改為:“城建監察隊伍的基本職責: (一)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 (二)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三)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供水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害、損壞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對城市客運交通營運、供氣安全、城市規劃區地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四)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
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及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
6. 《城市規劃實務》主要知識點包括哪些
1。
總平面布局方案的審核: (1)總體布局: 總體布局是否合理,結構是否清晰。 (2)相關技術指標及退讓距離是否滿足要求。
指標滿足不滿足給定的規劃條件。核對題目中的建筑密度、建筑層數(2004年層數不滿足要求) 、建筑 高度、容積率、綠地率是否滿足規劃條件。
退讓和日照間距是否滿足規劃條件:退讓紅線、綠線、藍線、紫線等控制線的距離是否滿足(2005、2004年考點) ,綠化合理不合理,有沒有侵占城市綠地(2008、2005、2004年考點) 。建筑之間的日照是不是能夠滿足要求(2005年考點) 。
(3)交通組織: 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的關系要合理。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不應開向城市主干道(2005年考點) 。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距地鐵出人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4 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 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應小于20m;與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70m (2005、2001年考點) 。 停車組織是不是合理:停車位總的數量夠不夠(2001年考點)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數量、位置及視距 是不是滿足規范要求(2005年考點,位置不合適)汽車庫庫址的車輛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的規劃紅線 不應小于7。
5m, 并在距出入口邊線內2m處作視點的120° 范圍內至邊線外7。 5m以上不應有遮擋視線障礙物。
汽車庫出入口與城市人行過街天橋、地道、橋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離應大于50m;距離道路交叉口應大 于80m。 (4)消防組織: 沿街建筑長度有沒有超過規范的要求,規范規定當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 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穿過建筑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于4m (2005 年考點) 。 注意建筑之間的消防間距是不是滿足規范要求(2005年考點、2001年) 。
7. 如何學習城市規劃專業知識
首先呢,抓緊英語不要放松,這是城規的弱點。對于專業課要多練習手頭功夫,抄大師的作品,多抄自然而然就理解深了 (濟南大學)
規劃的學生要注意基本功的培養,多畫速寫,我們到大四還在練! 大一的東西都是過路的,基本沒什么用,但是還必須要抓住(東北林大)
這個主要是看你以后想往那個方面發展,比如景觀、修詳、宏觀區域等方面。主要看興趣,選擇了自己喜歡的才干的開心。(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我在大學的四年 其實很充實 主要是學好自己的課程知識 增強實際動手能力 這樣就有機會爭取一些項目 現在讀研究生了 更是這樣 老師比較信任我的能力 所以有時候項目會很忙 (東北林大)
給你的回答是復制來的,你在網上搜索“tazhidao”或者“大學專業解讀”就可以找到,還有很多很好的專業介紹,都是一些過來人的心得,很難得。
城市規劃師應掌握哪些知識和技能
城鄉規劃是一項重要政府職能,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科目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城鄉規劃法規,含城鄉規劃行政法學基礎、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是城鄉規劃管理,含城鄉規劃管理基礎知識、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城鄉規劃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以及城鄉規劃方針政策,城鄉規劃管理的目的、原則、內容和方法以及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等有關知識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鄉規劃法規
1.城鄉規劃法學基礎
1.1行政法學知識
1.1.1了解法律的本質、作用與法律淵源
1.1.2熟悉行政法學的概念與原則
1.1.3熟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行為的內涵
1.1.4了解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監督的內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識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國的法律體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權限與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內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許可知識
1.3.1了解行政許可的內涵和行政許可的設定
1.3.2熟悉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與實施程序
2.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概況
2.1了解中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的歷史演進
2.2熟悉中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2.3熟悉中國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體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1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與作用
3.3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容與說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
4.1熟悉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現行法規的適用條件
4.2掌握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現行法規的主要內容
4.3熟悉城鄉規劃實施與監督檢查現行法規的適用條件
4.4掌握城鄉規劃實施與監督檢查現行法規的主要內容
5.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
5.1了解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的知識
5.2熟悉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的主要內容
5.3掌握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6.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6.1熟悉主要相關法律的內容
6.2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的內容
6.3熟悉主要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
6.4了解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
7.城鄉規劃方針政策
7.1熟悉國家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
7.2了解部門有關城鄉規劃的政策
二城鄉規劃管理
8.城鄉規劃管理知識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識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體與對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職能
8.1.4熟悉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與公共問題
8.2城鄉規劃管理基本內容
8.2.1熟悉城鄉規劃管理的概念與特征
8.2.2掌握城鄉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8.2.3掌握城鄉規劃管理的原則、依據與方法
8.2.4熟悉城鄉規劃管理的工作內容
9.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
9.1城鄉規劃編制管理
9.1.1掌握城鄉規劃體系與城鄉規劃的內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主體
9.1.3掌握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報批程序
9.2城鄉規劃審批管理
9.2.1熟悉城鄉規劃的審查規則
9.2.2掌握城鄉規劃審批主體
9.2.3掌握城鄉規劃的審批程序與方法
9.3城鄉規劃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鄉規劃修改的原則與條件
9.3.2掌握城鄉規劃修改的主體
9.3.3掌握城鄉規劃修改報批程序與方法
9.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
9.4.1了解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條件
9.4.2了解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審批程序
9.4.3熟悉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項目的內容
10.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10.1城鄉規劃的實施
10.1.1熟悉城鄉規劃實施主體
10.1.2掌握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原則與要求
10.2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10.2.1熟悉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對象
10.2.2熟悉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目的與任務
10.2.3掌握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程序
10.3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10.3.1熟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3.3了解國有土地劃撥與出讓的規劃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程序
10.4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10.4.1熟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4.3掌握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行政許可程序
10.5鄉、村莊規劃管理10.5.1熟悉鄉、村莊規劃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鄉、村莊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5.3了解鄉、村莊規劃行政許可的程序
10.6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
10.6.1熟悉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程序與要求
10.6.3熟悉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與方法
10.7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
10.7.1了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的意義
10.7.2熟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的原則、內容與方法
10.7.3掌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10.8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10.8.1了解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目的與任務
10.8.3掌握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原則、方法與程序
11.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11.1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11.1.1熟悉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原則與要求
11.1.2掌握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與方法
11.2城鄉規劃法律責任
11.2.1了解城鄉規劃法律責任內容
11.2.2熟悉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種類
11.2.3掌握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原則及程序
12.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
12.1熟悉城鄉規劃行業準則
12.2掌握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標準
附: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27、《鎮規劃標準》
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29、《防洪標準》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信訪條例》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