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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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化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劃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等類型,有序推進。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村莊。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采取獎勵、補助、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范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以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本條例生效前,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繼續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條例規定進行。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莊實際,組織編制體現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并推廣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的宣傳,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工作。第十條 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五年,自規劃批準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

村域規劃應當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依據村域發展現狀,確定村域人口規模與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域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引導農村產業集聚和轉移,促進山、水、林、田、湖、草和村莊有機融合。

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村莊規劃,對農村建房進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郵政、商業網點等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對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增加特色村莊風貌保護、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建設規劃圖、村莊整體改善人居環境行動計劃配建項目表、村莊建設要點說明書、村莊規劃實施管制規則。

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謀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及重要的技術規范、規定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納入邯鄲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定,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或者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規劃、鄉和村莊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獨立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所在地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所屬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各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法什么時候制訂的,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概念分類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