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2018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的處罰、處分和處理。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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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擔城市規劃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行使城市規劃處罰權。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市(行署)、縣(市)規劃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城市規劃,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設置與職能配置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職能建設。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規劃部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和權限。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完善與其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規劃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各級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制度。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內容,并將有關意見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公示和公布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場所)設置的城市規劃公示(公布)欄上張貼。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的城鎮體系規劃。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重要地區(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案,在報批前應當分別向社會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確定城市規劃重點控制的地區(段),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重要的城市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方案征選制度。第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設項目計劃,并提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編制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編制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強制性內容等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限、深度和質量,提交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工程地質勘察、城市測量基礎資料和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編制下層次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上層次城市規劃確定的原則和強制性內容。

求高人指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九條內容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是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機關,但承擔具體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機構需要有專業技術知識,這種專業技術機構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才能被許可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有相應的技術裝備,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