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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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具體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若干意見

[本網] 2009-01-23 11:23:00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閩政辦〔2009〕1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推進我省“兩個先行區”建設的過程中,認真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是當前城鄉規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是指導福建發展的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的規劃,是協調福建省各城市發展、統籌區域重大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積極推進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積極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加強對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鐓^域的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由共同上一級政府牽頭,所涉區域市(縣)政府參與的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落實。

完善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和《福建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要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列為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統籌兼顧城鎮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需要。在城鎮總體規劃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總體規劃,市、縣、鎮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及時組織修編;規劃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規劃期限屆滿前完成修編和報批工作。

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依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加快城鎮規劃區內近期建設用地和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先修改總體規劃并報經批準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開展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保證總體規劃有序實施。要對規劃期限內的近期建設作出科學預測和合理安排,將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擬出讓的建設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加強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盡快確定應當編制鄉村規劃的區域。編制鄉村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強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近現代建筑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按照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近現代建筑保護規劃,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按照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城鄉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鄉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保持一致。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前的技術審查工作、設區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

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行為。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嚴把規劃許可關,對于不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許可;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注重維護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開展鎮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試點工作,選擇一批省重點中心鎮作為試點,由鎮政府核發所在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務上接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對于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內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完善城鎮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措施,市、縣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城鎮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居民的安全問題。對原住房確已形成危房的,應當及時組織遷出安置,符合條件的,在分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時予以優先解決,確保安全。

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公共綠地、教育用地內不得批準作為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商業、旅游、娛樂、文教、體育、辦公等公共建筑及工業生產性用房不得以臨時建設名義報批;對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響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批準。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審批機關經核實后可批準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加強臨時建設批后監管,對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嚴格核實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制度,嚴格核實規劃條件,保證規劃條件落實。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三、強化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自覺接受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監督,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將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公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人員,及時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情況,并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全面實施。

加強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省重點中心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責任制,做到違法建設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加大對城鎮規劃區內非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力度,對于未經用地審批,非法占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國土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用地批準文件,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城鄉規劃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管理,實行持證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

四、加強領導,推動《城鄉規劃法》全面貫徹實施

做好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組織集中學習《城鄉規劃法》,研究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的具體舉措。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不斷深化宣傳。各級公務員培訓機構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領導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加快清理與《城鄉規劃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抓緊修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提供保障。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加強地方部門協作。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設施共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城市聯盟工作,促進區域規劃實施。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權。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認真落實《城鄉規劃法》各項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玉屏侗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包括城鄉規劃、建設和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社會公共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他鄉(鎮)和村寨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檢查,每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接受監督。

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投入。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參與城鄉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和建設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和監督鄉(鎮)規劃編制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村寨規劃進行編制。

各級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分級報批。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權限修改。

未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組織實施。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

村寨規劃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適當集中的原則。

合理規劃和保護縣域內的古樹名木、特色民族村寨和重要的山體生態廊道。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將學校、醫院、市場、供電、交通、燃氣、供排水、道路、停車場、通訊、綠化亮化、公共廣場、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廣播電視、公廁、地名標識、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設計。第八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進行指導,根據地域民居特點和地理環境,向村民無償提供設計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其配套的勞動保護、安全環保、消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

建設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廣使用節能減排新技術和新型材料,實行雨污分流。第十條 建設工程放線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A工程完工后,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依法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定點位置、規劃設計條件、建筑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第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的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加層、加寬、增設附屬設施等,不得擅自改變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第十二條 禁止覆蓋城鄉規劃區的河流、溪溝,依法批準的橋涵修建項目除外。

城鄉建設禁止占用河道河灘,填堵河道溝岔。

河道、水庫岸線的建設和利用,應當服從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定、河道整治規定、綠化規定和防洪規劃。第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鄉規劃區內房屋及附屬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協商和補償。第三章 市政設施和環境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