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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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學校城鄉規劃編制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學校城鄉規劃編制,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學校城鄉規劃編制: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學校城鄉規劃編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城鄉規劃就業方向
城鄉規劃專業是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學校城鄉規劃編制,屬于建筑類。
本專業要求學生系統學習城鄉規劃的基本知識與基礎理論學校城鄉規劃編制,接受城鄉規劃的原理、程序、方法以及設計表達等方面的基本訓練學校城鄉規劃編制,掌握協調處理城鄉發展與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復雜關系的基本方法,具備初步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
主干課程有經濟地理學、城市生態學、美術與制圖、中外城市發展與規劃史、建筑設計、城市地理學、城市規劃原理、城市社會學、城市經濟學、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城市道路與交通規劃、城市設計、土地利用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管理等。
城鄉規劃專業發展前景
城鄉規劃專業畢業生可在政府管理部門、規劃設計單位、建設與開發企業從事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等專業技術工作學校城鄉規劃編制;可在政府管理部門從事城鄉規劃與建設方面的管理工作學校城鄉規劃編制;也可在教育、科研機構從事相關的教學及科研工作。
當今中國正處在城鄉發展的轉型期,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鄉統籌發展、鄉村振興等都離不開規劃人才。隨著國家機構改革的完成、自然資源部的組建以及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國家提出構建基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校城鄉規劃編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本細則學校城鄉規劃編制的實施。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編制、修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五條 編制、修訂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前,應當在市主要新聞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進行聽證。第六條 編制、修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每戶不少于3.2人的標準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數量及規模。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組織城鄉規劃、教育、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生均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九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實行劃撥用地。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使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達到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具體位置及界線,并嚴格加以控制。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拆遷、舊區改建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地額度,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人口增長趨勢,將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在立項時優先安排。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及國家規定的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建設規范和標準,制定符合我市教育發展實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舉辦標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舉辦標準,應當注重體現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環保節能,厲行節約。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用地規劃,于當年十月份前編制次年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次年政府投資計劃。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高中階段學校的組織建設;區(不含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內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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