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①現場踏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設置了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申請后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設置,應當與建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到選址地點進行現場調查和踏勘。進行直觀審查,掌握第一手資料,避免由于盲目審批帶來不良后果。 ②征求意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用地前,征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文物保護、土地管理等部門的意見,盡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設項目的安排趨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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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供設計條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可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用地地址范圍的紅線圖,在紅線圖上標明現狀和規劃道路,并提出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

④審查總平面圖。主要審查用地性質、規模和布局方式、運輸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建筑與工程設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⑤核定用地面積。根據城市規劃設計用地定額指標和該地塊具體情況,核定用地面積,防止浪費土地。

⑥許可證核發。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有哪些?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r\n\r\n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r\n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r\n\r\n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r\n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r\n\r\n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r\n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r\n\r\n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r\n\r\n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r\n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r\n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r\n\r\n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r\n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r\n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r\n\r\n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r\n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r\n\r\n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r\n\r\n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r\n\r\n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r\n\r\n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r\n\r\n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我國各類城鄉規劃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1、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2、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3、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 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

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4、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

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

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5、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

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6、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7、城市詳細規劃.

8、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

9、單獨編制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

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