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

1、大于一點五平方米 地震應急避難場地及配套設施(國標) -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21734—2008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場址及配套設施 ... 4 面積要求 場址有效面積宜大于 20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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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

3、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

4、通過新建、加固或確認等方式,建立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明確避難場所位置、可安置人數、管理人員等信息。在避難場所、關鍵路口等,設置醒目的安全應急標志或指示牌,引導居民快速找到避難所。

5、③根據城市地理和人口分布情況完成了應急避難場地的分級,即:臨時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因此,急避難場所的建設,是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環節。

6、當突發破壞性地震等突發事件時,主要用于周邊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