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的角色與地位

城市規劃師的角色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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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實施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作用,保證城市中的各項建設和發展活動之間協同行動,提高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決策質量,推進城市發展目標的有效實現。下面一起來學習下城市規劃師的角色與地位。

1、政府部門的規劃師

擔當兩方面職責:一方面是作為政府公務員所擔當的行政管理職責,是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者;另一方面是擔當了城市規劃領域的專業技術管理職責。

2、政府部門的規劃師作用:

政府部門的城市規劃師是城市規劃領域中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核心,同時也是保證城市規劃專業技術合理性的中堅,是城市規劃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關鍵。從這樣的意義上講,政府部門的城市規劃師的角色,就是要發揮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運用城市規劃專業技術手段,執行國家和政府的宏觀政策,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政府部門的城市規劃師在具體行政行為開展的過程中,運用城市規劃的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并通過各類建設的規劃管理對不同的利益訴求進行協調,在特定情況下對相關利益沖突進行仲裁,維護社會公平。

3、規劃編制部門的規劃師

城市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規劃師的主要職責是編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規劃成果,因此其主要角色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作為規劃編制部門的規劃師終究不是決策者,而是為決策者提供咨詢和參謀,因此必須堅持專業技術的要求,強調專業技術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使最終的決策能夠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作用:公正、公平地處理好各種社會利益之間的相互關系,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4、研究與咨詢機構的規劃師

研究與咨詢的工作與規劃編制機構的工作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主要并不是編制法定的城市規劃,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詢的成果并不會直接被作為法定性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執行。在相當程度上,研究與咨詢機構的工程師是以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的身份為主,工作的重點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議和進行技術儲備。

與前兩種規劃師——政府部門和規劃編制機構的規劃師相比,研究與咨詢機構的規劃師在工作內容上更少受到現實和實施中具體問題的制約,更具有對現實的批判性和對和理性的追求。

5、私人部門的規劃師

這里所指的私人部門主要是指類似于房地產開發、投資等機構,他們在城市規劃過程中有非常明確的利益訴求。

在私人部門中的規劃師,首先是特定利益團體的代言人,他們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與政府部門、規劃編制機構或者咨詢機構等城市規劃師進行溝通和交流,為其所代表的機構謀求最大利益,但并不意味著私人部門中的城市規劃師對公共利益就無所作為。首先,私人部門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的意識,從而有助于規劃師擔當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其次,私人部門的規劃師具有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橋梁的作用,從而有可能使兩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顧,為保證整體利益而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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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掛靠的問題

關于城市規劃師掛靠的問題

導語:城市規劃成為政府在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領域的公共政策,其重點正在從工程技術轉向公共政策,城市規劃師在城市發展問題上的話語權逐步增大。城市規劃社會功能的演變必然深刻地影響其職業的社會角色,并導致規劃師的角色分化。中國規劃師的社會角色分為兩類:政府規劃師和執業規劃師,社會角色的差異必然導致其知識結構和職業素養不同。但是,一方面規劃師整日忙于完成設計任務,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的政策性內容正在被各相關部門肢解,城市規劃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險。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規劃教育并沒有培養出適應規劃職業發展要求的人才。

注冊城市規劃師掛靠分三大類

一、注冊政府部門的規劃師掛靠

據了解,政府部門的規劃掛靠是擔當著兩方面的職責,一方面是作為政府公務員所擔當的行政管理職責,是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者,另一方面擔當了城市規劃領域的專業技術管理職責,是城市規劃領域和運用城市規劃對各類建設行為進行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是行政管理體系與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之間的橋梁,有的更是專業技術領域的行政決策者。政府部門的城市規劃師是城市規劃領域中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核心,同時也是保證城市規劃技術合理性的中堅,是城市規劃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關鍵。

二、注冊編制部門的規劃師掛靠

城市規劃編制部門城市規劃師掛靠的主要職責是編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規劃成果,因此期主要角色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但顯然,城市規劃作為政府行為,并且具有公共政策的`屬性,因此城市規劃的編制具有極強的政治性,不僅要實施國家和政府的政策,而且其編制成果也將通過法定的程序轉化為政府的政策和作為政府管理的一句,因此具有極強的政府行為特征。這是規劃編制機構與其他咨詢機構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城市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規劃師區別于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的重要方面。但也應該看到,作為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掛靠規劃師終究不是決策者,而是為決策者提供咨詢和參謀,因此必須堅持專業技術的要求,強調專業技術上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從而使最終的決策能夠建立的科學的基礎之上。

三、注冊研究和咨詢機構的規劃師掛靠

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從事著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和咨詢工作。這種研究和咨詢工作于規劃編制機構的主要區別在于,其主要不是編制法定的城市規劃,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詢成果并不會直接作為法定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執行。因此,在相當程度,研究與咨詢機構的規劃師是以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的身份為主,工作的重點也在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議和進行技術儲備。

與前兩種注冊規劃師掛靠相比,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在工作內容上更少受到現實和實施具體問題的制約,更具有對現實批判性和對合理性的追求,因此也就更具有社會改革的動力和熱情。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可能為不同社會利益代言,其所代言的往往是受人所托,二并不完全是自身機構的。他們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代言而參與到社會利益的協調過程中,并發揮相應的作用。

城市規劃師掛靠證書管理怎么進行

眾所周知,所謂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相關考試后獲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并具備相關技術的人員,像其他證書一樣都可以選擇掛靠,那么城市規劃師掛靠證書管理怎么進行呢,我們一起來探討。

據了解在掛靠注冊過程中,證書的管理一般分為三個方面,分別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城市規劃師與經濟師掛靠等都一樣。

初始注冊:

一般而言,在我們通過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后,并取得相關合格的的證書,自身沒什么違法違紀行為,身體也沒什么大的毛病,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影響。這個時候就需要自身所在單位批準,并由自己申請進行注冊登記管理,這周期跟建造師都一樣,都是三年

延續注冊:

而延續一般是指城市規劃師掛靠注冊3年結束后,假如還是從事相關方面的工作,需要申請延續注冊登記,這個需要我們大家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什么原因忘記,不然影響是很大的。

變更注冊:

所謂變更注冊就是我們城市規劃師在相關期間內因為退休了或者想到其他別的單位了,或者單位改制什么的,重大的工作調動什么的,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改變原來的注冊登記,進行變更注冊重新登記。

當然,這三個注冊都是循序漸進的,不能夠越級或者搗亂順序,我們在實踐的操作中也需要大大注意相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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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作用

一 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

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于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于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后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 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政府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里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有一定的周期,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發生變化應該是實施一段時間之后。

三 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原有的《城市規劃法》為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設了一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的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最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其次,這樣做有助于節約土地,對于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占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于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于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 強化監督職能,政府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占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么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 的標準。這樣將有助于政府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由于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后于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