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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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資質是目前比較熱門的一種資質。當你準備承包一項工程,但是施工地點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風險時,地質災害資質就尤為重要。國家和施工單位對這一塊還是有很大需求的,像邊坡護理,邊坡整治,邊坡維修維護河床,河道整治,只有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是遠遠不夠的。
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屬工業、機電設備安裝、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核工業、火電及送變電、煤炭工業、建材工業、林業、水利水電、鐵路工程、交通、郵電、地礦、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有線電視建設的施工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第四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歸口管理全區施工企業的資質。
自治區 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施工企業的資質。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私營企業;
(五)在我區范圍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按建設部規定執行,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范圍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規定。第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職稱證件;
(四)企業待證上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
(五)企業上年度統計年報資料;
(六)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總賬、會計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工程成本賬;
(七)當地建設銀行出具的企業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資信證明;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第八條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在我區的施工企業資質待級,由其在我區的主管單位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查,屬一級施工企業的,報建設部審批;屬二、三、四級施工企業的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審批;屬非等級施工企業的,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二)地方一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三)地方各專業一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專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四)地方二、三、四級及非等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五)地方各專業二、三、四級及非等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凡屬建設部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資質等級申報表,報送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備案;凡屬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的資質等級審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非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制定。第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領取《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凡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施工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新開辦施工企業申報資質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辦公、生產基地;
(二)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有健全的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能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安全生產的設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審批權限的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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