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資質審批需要走什么流程?
市政施工企業申辦資質按以下程序辦理:1、企業提交新建或升級的可行性報告,局領導根據省的建筑類企業宏觀發展控制要求,結合本市的市場容量及建筑企業布局情況對申請企業的可研報告是否可行予以告知。2、對決定受理的,承辦人員詳細交代填寫事項與提交資料的要求。3、企業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工作人員認真審查所報資料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審查完畢后及時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網上公示。4、實地考察。5、股長審查簽署意見。6、報局領導簽批。7、報省建設廳審批。8、建設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畢審查并將初審意見告知申請人并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9、每雙月1日到10日受理。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消防工程施工資質辦理流程詳解
【導讀】消防其實貫穿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消防安全對大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消防企業而言,要求愈加嚴格,想要從事消防相關的施工建造,就需求有相應的消防資質,小編今天就消防工程施工資質辦理流程給大家進行詳細說明。
1.確認資質等級
消防施工企業可根據本身的實踐需求,挑選消防資質署理或許消防資質晉級,參加消防工程施工建造。由于請求的資質等級不同,需求滿意的標準要求也不同。因此,在資質署理之前,企業需求確認其想要請求的消防資質等級。
2.挑選一家資質代辦公司
資質署理公司的挑選直接關系到署理資質證書的成果,一個老練、專業的署理公司能夠有滿足的精力高效、快速地完結消防資質署理作業。此外,在挑選資質署理組織時,資質署理費也是企業需求關注的一個方面。
3.了解資質代辦流程
在消防資質署理過程中,公司需求隨時與資質署理署理組織溝通,以便了解資質署理組織的最新處理進展。此外,了解資質署理公司的處理流程也便于兩邊及時處理一些問題。例如,在招聘人員時,公司有必要與署理組織溝通,并決定是否為企業人員購買社保等。
4.完結消防資質請求
消防設施工程資質請求需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提交資質請求后,由建造主管部門審閱并確認最終審閱成果。
5.取得建筑資質證書
消防資質審批通過后,署理公司將通知建筑企業領取消防資質證書,或協助取得資質證書。最后,施工企業取得消防設施資質,可以參加相應消防工程的承攬。
資質就相當于企業的安身立命之本,企業取得消防資質證書才可以參加相應的消防設施工程的承攬,假如企業想從事更大規模的消防設施工程建造也可進行消防資質晉級,更高級別的資質有利于接受更大的項目。
關于消防工程施工資質辦理流程詳解,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資質處理的相關注意事項很多,企業也可以挑選資質署理這樣的方法,最好不要購買或許借用資質,可能會有很大的危險,在處理資質之前最好就先做好準備作業,爭取一次性辦妥。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來,地質災害已經成為我國的主要災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經濟損失高達幾十億元。為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發國務院第394號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關于《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背景,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學術上地質災害的定義較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一是地質災害是地質環境的一種變異現象;二是直接或間接惡化環境、降低環境質量,危害人類和生物圈發展的地質事件,如地震、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質災害是指那些對人類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和潛在威脅的自然和人為地質作用(現象);四是在自然和人為因素的作用和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按致災速度可分為突變性和緩變性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災地質作用和發生處所進行劃分,常見地質災害共有12類、48種,它們是:①地殼活動災害,如地震、火山、斷層錯動等;②斜坡巖土體運動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變形災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開裂等;④礦山和地下工程災害,如煤層自燃、洞井塌方、冒頂等;⑤城市地質災害,如建筑地基和基坑變形、垃圾堆積等;⑥河、湖、水庫災害,如塌岸、淤積等;⑦海岸帶災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質災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巖土災害,如黃土濕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災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學異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災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層疏干。國外對地質災害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其英文表達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國的地質災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從我國目前管理體制的現狀和災害的主要危害,將地質災害定義為《條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學和實際的。因此本條例規定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我國地質構造復雜、地形地貌起伏變化大,由地丘陵占國土面積的65%,重慶、四川、云南、貴州等省(市)達90%;季風氣候造成降雨在空間時間上分布不均。特別是近年來,氣候異常,加之人類不合理的工程活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最為頻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圍占國土面積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區最為嚴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經濟損失巨大。
據統計,當前地質災害已成為造成我國人員傷亡的主要災害。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每年因各類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逐年增加的趨勢(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經濟損失年均高達上百億元。
黨和國家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歷來十分關注。江澤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繼續做好三峽庫區等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朱镕基同志于2001年7月在三峽移民對口支援會議上指出“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隱患較多,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加強對崩滑體等地質災害的監測和治理,刻不容緩,必須在水庫蓄水前抓緊治理”,并決定從三峽建設資金中拿出40億元用2年的時間,在2003年水庫蓄水前治理三峽庫區的地質災害。目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階段驗收工作已經完成,同時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也已經進入實施階段,庫區175米水位線的三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正在編制。溫家寶同志也多次對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過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歸縣千家坪發生滑坡后,曾培炎副總理親赴滑坡現場,看望災區干部群眾,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排查隱患,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監督,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執法力度,安排資金,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強宣傳,提高干部群眾的防災意識。針對2003年四川、貴州等地發生的災害,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發出《關于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29號)。《通知》要求各部門加強協作,做好雨情、水情測報工作;加強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工作;編制預案,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加強調查,抓緊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近幾年來,國務院領導每年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給國土資源部的批示達20余件,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
1998年國土資源部組建后,始終將地質災害防治作為部的工作重點之一,進一步加強了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僅在國土資源大調查中部署開展的受地質災害威脅較嚴重的40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中,就已查出4萬余處地質災害隱患點。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每年汛期,國土資源部都組織專家分赴地質災害較嚴重的地區進行巡查檢查,指導群測群防網絡、監測預警和防災救災工作。實踐證明,做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規劃、監測、預報和防御工作,是實現地質工作根本轉變,使地質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更好地與地方經濟相結合的具體表現。據統計,1998年以來,由于各地、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成功預測、預報地質災害,至少避免了數萬人的傷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縣糧食局所在地出現滑坡活動征兆,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即刻帶領專業技術人員前往現場查看,果斷作出在10月2日20時前將所有人員及貴重財產全部撤離危險區的決定。由于報警及時,決策果斷,措施得當,行動迅速,在10月3日滑坡發生時成功地避免了15戶50余人的傷亡。200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通過組織實施新源、鞏留兩縣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共發現地質災害點600余處,建議搬遷居民320戶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缺乏統一規劃,各自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復工作的同時留下大量空白區,造成人力、財力的嚴重浪費;二是不少部門、單位及個人,不能正確處理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關系,在生產活動、工程建設時不采取地質災害預防措施,造成了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三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責權、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權利與義務均不夠明確。四是地質災害防災應急反應能力不足,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嚴重缺乏,許多措施強制性不夠,不能落到實處。
1999年3月,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為規范地質災害的管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從幾年的實踐來看,有許多方面需要補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肅、新疆等省(區)頒發實施的《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條例》表明,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規范人類工程活動,明確政府、單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損失,所以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已成為目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為緊迫的任務。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
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保障在國土開發、資源開發、工農業建設等經濟活動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質環境,加強地質環境的保護、防治地質災害、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發展變化都有其內部規律,地質過程也不例外。地質災害也是地球表層不斷平衡的結果,我們不可能對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災害體進行治理,這樣做也不符合經濟規律,特別是廣大的農村地區災害點多面廣,避讓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條例確定了“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由于地質災害規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損失也千差萬別,所以本《條例》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級管理的原則,因此在總則中對地質災害進行了分級,這是總結多年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際經驗提出的,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近10年來的統計表明,人為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占50%以上。實踐證明,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確立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有效避免人為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重要制度。為從源頭上杜絕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發生,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起草經過
1999年3月《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出臺后,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邀請了國務院法制辦和部分院士對出臺《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進行了座談。國土資源部成立后,國務院領導多次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條例中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調查制度、預案編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群測群防制度等進行了專門調研、座談和討論。2001年12月,我部征求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鐵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的意見;2002年4月,我部又將《條例》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征求意見,2002~2003年國務院法制辦與我部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并到地質災害較為嚴重的湖北、重慶、四川、云南等省(市)進行現場調研。現將《條例》起草過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區、市)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部委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國土資廳函〔2001〕376號文征求了上述部委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9個部委均進行了意見反饋,其中國家經貿委和鐵道部沒有意見,其他7個部委共提出27條意見。大部分意見已吸納到《條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見考慮到目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狀等原因暫未采納,現予以說明:
1.有關分部門管理問題
提出此類意見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國家環保總局。一是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環保局以及其他產業部門沒有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職能;二是人為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其主體不是各部門,而是工程建設單位,所以本《條例》中明確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能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職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環保等部門。
2.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問題
國家計委的意見是:已竣工驗收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我們認為,由自然產生的地質災害的治理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竣工后的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也應該由政府負責;但是,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施管理和維護必須由治理責任者負責,這既可以督促責任者在進行治理時能保證工程質量,有長期打算,又是責任者責任履行的繼續,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也多采取此種做法。
3.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管理問題
建設部意見是: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單位,即可以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活動。建設部是依據《建筑法》提出這一意見的,但其《建筑法》是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的,地質災害防治不屬于建筑活動,是以地質工程學為基礎的活動,因此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單位證書不能替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單位證書。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國土資廳函〔2002〕99號文向31個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征求了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31個省(區、市)全部反饋了意見,其中25個省(區、市)共提出原則性意見19條,具體意見31條,以及部分文字意見,其余6個省(市)沒有意見。具體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1.關于地方人民政府職責問題
浙江、河南、廣東省提出了此類問題。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稿中已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因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領導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們認為無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強調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的表述。
2.關于地質災害監測工作的規定
上海、江西、重慶、新疆、云南省(區、市)提出了此類問題。由于在《條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對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作了原則規定,為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個環節規定保持一致,有關監測機構、監測管理辦法、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立和運用以及經費、設施、標志等具體操作性內容,建議在相關配套辦法或規范中再進行具體規定。
3.關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問題
內蒙古、遼寧、上海、安徽、廣西、重慶、陜西省(區、市)提出了擴大評估范圍和評估項目的意見。但通過總結多年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驗證明和執行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的情況,為了既保證建設工程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的影響,又可以使處于地質災害威脅相對較少地區的工程建設減少成本,我們認為對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控制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易發區內。
4.關于“搶險救災”問題
江西、重慶、廣東省(市)提出增加“搶險救災”的有關內容。我們認為按國務院職能分工,屬民政部的職責范圍,故本《條例》不增加此部分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規劃和調查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為防治地質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和基本依據。我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工作已開展多年。如原地質礦產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在1990年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并予以實施,對指導全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積極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也編制了專業規劃或地方規劃,亦取得相當實效。2001年3月,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在根據綱要編制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部分省已完成并通過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所以本《條例》設規劃專章,確認這一制度,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查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基礎性工作,國土資源部安排的地質大調查中已安排了地質災害較嚴重和受其威脅較嚴重的40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這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群測群防奠定了基礎,因此本《條例》對這些均作出了專條規定。
(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與群測群防制度
通過地質災害基礎調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依據規劃編制本地區的地質災害方案,重點是落實地質災害監測、預防責任人,特別是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必須將責任落實到人,制定好災害發生時的預警信號、人員財產轉移路線,把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對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員疏散的避災防范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活動。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三同時”制度
為防止新的地質災害的產生,預防、減少、減輕地質災害的發生及損失,本《條例》規定了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易發區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三同時”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采礦、土地開墾、移民搬遷、工程建設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和活動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和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以及擬采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進行評估,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提出避讓、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本《條例》還規定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中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所需的資金、材料、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地質災害治理責任
為明確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本《條例》區別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和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這兩種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對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明確規定實行引發者負擔原則。凡引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據這一原則承擔治理責任,包括減輕、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和險情的責任,為避災而采取的人員疏散、遷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費用的負擔責任,賠償其引發或加重的地質災害所造成損失的責任,災后整治、建設的責任,以及區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等。
對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的治理,治理費用列入政府預算,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治理經費列入政府預算也符合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財政。為保證治理所應達到的效果,本《條例》規定地質災害的治理,必須依據國家和地方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要求,符合規定的地質災害防治標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施工,必須依據經批準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設施竣工必須經過驗收。
總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公布實施是以我國地質災害危害嚴重的國情出發,規定了政府、單位和公民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條例》的實施將對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也一定能夠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失。
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企業找測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二、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戶資質延期申請第一次有以下哪個部門審批
一般來說,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以5年為一個有效期。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只要是資質證書相對應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企業是可以合法競標承接的。建筑公司辦理資質延續一定要提前三個月辦理延續手續,辦理資質延續的手續和流程幾乎跟原來申請資質證書一樣,人員配置、業績以及公司資產等都要達到現有的建筑資質辦理標準。辦理資質延續成功后,建筑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從批準建筑公司延續的那天算起,延期也是五年。建筑公司如果沒能在有效期之內申請延續的話,建筑資質證書將自動失效。建筑公司需要重新開始申請辦理建筑資質,從最低等級的資質開始申請,申請成功后才能繼續進行相關建筑工程項目工作。建筑公司需要在住建廳官方網站上進行申請辦理資質延續,自行打印受理憑證,住建廳審批后發出通告,建筑公司就可以憑相關證明文件領取延續后的資質證書。
資質延期申請材料:
1、基本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辦了三證合一的企業不需提供此證)。
2、人員證明
(1)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執業資格證書;
(2)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
(3)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技能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
(4)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5)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和養老保險證明
3、申請表格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和初次申辦的表格一樣,只是在填寫時,需要選擇延續)
4、其他資料
(1)有廠房要求的,提供自有或租賃證明材料;
(2)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期的財務審計報告;
(3)有設備要求的,提供設備購置發票。
資質延期申請流程:
1、原由省建設廳許可的三級資質,申請企業到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出延期的意見。
2、其余由省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企業到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心統一上報,省建設廳給出延期意見。
3、中央、省國資委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和其他省級廳局下屬企業申請延期,直接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
、登錄建筑資質審批系統,選擇資質延續,點擊添加申請事項;
建筑資質過期了,應該怎么處理?
1.建筑資質證書在有
在行政審批系統實驗中進行并聯審批事項時,有哪些注意事項,請簡單闡明
一、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基本情況近年來,行政審批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縣行政許可管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按照“精減項目、減少環節、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服務”的工作要求,結合建立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縣委政府大膽改革行政審批運行管理機制,對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依據、時限、程序進行了多次清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得到進一步優化和簡化,辦事效率明顯提高,辦事環境逐步改善。(一)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明確在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縣政府明確行政了行政審批的項目管理程序。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取消,及時文件、政府公眾信息網、行政審批網站進行公示,相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對新開辦的審批業務,嚴格審查把關,由行政審批管理和法制部門審查,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查、研究后實施,部門不得隨意增加審批項目。經過清理規范,目前,全縣行政審批項目由2004年的416項變為348項。其中屬行政許可 310項,屬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38項。(二)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機制較完善一是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審批流程化。全縣39個部門、單位進入大廳集中辦公,設辦事窗口17個,其中常駐窗口16個、綜合窗口1個(受理23個部門行政審批業務)。大廳推行“一次告知制”、“單軌制”、“雙章制”等辦件管理制度,實行“六件制”、流程式、網絡化辦件。行政相對人到大廳辦事,一般到咨詢窗口進行咨詢,到辦事窗口申請,辦事窗口一次性告知并審查材料、當場更正,材料不齊當場告知,材料齊備給予受理,能即辦的當場辦結,需多個科室聯辦理的,按程序辦理。二是部門行政審批機制相對集中化。去年,全縣創新審批機制,對部門內部行政許可職能進行合理歸并,相對集中部門行政許可權,12個部門單獨設立許可科,科室人員整體進駐大廳集中辦公,負責受理和辦理涉及本部門單位的行政審批業務;20個部門掛牌設立許可科。未整體進駐大廳的部門,由大廳綜合窗口接件,部門許可科辦理。三是窗口行政審批“授權”明晰化。建立三級授權委托書制度,實行重大項目主要領導或集體決策審批、重要項目分管領導審批、一般項目行政許可科審批。三級授權后,工商部門推行一審一核,企業預核名、注冊十分簡便。環保、衛生、林業、質監等部門充分授權許可科,所有辦件由窗口人員直接出現場、直接辦件。國土農房建設、交通運管、房管部門初審復審、財政契稅整體進入大廳,實現“一個窗口對外”。行政審批大廳辦事窗口或行政許可科直接審批的項目達到101項,直接審批率為29%。四是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并聯”化。重點是對涉及外來投資或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的審批事項,縣管委會建立“綠色通道”制度,推行“聯審會辦”,實行告知承諾、缺席默認、超時默認、特事特辦、先批后辦。這些做法,大幅度減化了部門審批程序,實現行政審批提速,在全市處于靠前位置。(三)行政審批辦事程序較為規范全縣重點對進入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核準、登記、備案項目,規范了辦事程序。一是全面清理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做到每個審批事項目的前置,都有法規依據。共簡化部門辦事程序41項,現行行政審批時限4639天,比法定時限壓縮2691天。二是普遍設立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辦事指南》置放于辦事窗口,并通過行政審批網站對審批項目、程序、材料、時限、收費、依據、結果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實行了“九公開”。三是認真實施了審批項目流程再造。全縣對基本建設、新征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登記、生產性企業改擴建、采礦權審批、房屋交易、公積金貸款等12項重大審批程序實施流程進行再造,明晰辦事環節,統一公示,為群眾提供了辦事方便。通過流程再造,縣國土局將原資產、耕保、土地利用、規劃等4個科室,合并為兩個科;建委試行三段式審批,審批環節由14項減為13項(工程質監安監合并審批),前置由88項減為60項,審批時限126個工作日,減為42天,辦事程序大幅度簡化。(四)行政審批內部程序相對明確《行政許可法》實施后,縣行政許可管委會對行政審批項目內部流轉提出應當制定工作規程,涉及部門兩個以上科室或多個部門的審批應當制定流程圖等“九個應當”要求,目前,16個有常設辦事窗口的部門建立了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明確行政審批申請、告知、接件、受理、審查、簽批、制證、蓋章、監管、評價、公示、送達等具體要求;制作《行政審批工作手冊》,明確辦事窗口工作職責、崗位職責、工作人員任職要求、行政審批目錄、辦理科室及授權委托審批目錄、工作流程圖、服務承諾及準則等內容,規范行政審批受理方式、審查方式、簽批方式、蓋章方式、送達方式,使部門行政審批程序較為明晰化。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有待強化從調查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行政審批相對集中不夠。一方面,行政審批窗口向大廳集中不夠。一些部門沒有在行政審批大廳設立辦事窗口,有的是以多種借口,進入后撤出了行政審批大廳或者由原來的常設窗口變為綜合窗口。如國稅局以使用市上信息網系統為由撤出了行政審批大廳,給外來投資者帶來不便;水電、農業由常設窗口改為綜合窗口。另一方面,一些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不夠,行政許可科“有名無實”。特別是有關立項、規劃、用地等與基本建設投資、外來投資密切相關的部門,沒能進一步整合行政審批職能,使設在大廳的辦事窗口審批權限十分有限。縣計委部門對民間投資的備案項目,辦事窗口尚不能完全授權審批。縣建委基本建設、建設項目規劃和國土部門新征用地等有關科室整合不夠,辦事環節多,程序復雜。三是授權審批率低。各部門授權大廳許可科直接審批項目不到全部項目的30%,一些窗口仍然存在“空轉”問題。四是賦予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協調職能力度不強,推行“聯審會辦”效果缺乏制度保障。(二)基本建設行政審批程序有待簡化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審批程序除備案項目外,一般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用地、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開工和竣工驗收等若干審查階段,各個階段又分成若干個審批環節。其中屬審批項目的,要涉及計委、國土、建委、環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氣象、旅游等10個部門,需經過項目報建,辦理選址意見書、土地征用、地質勘察、環境影響審批、消防審批、防雷審查等36個申報程序或辦事環節,并涉及地災評估、地質測繪、地價評估、施工圖審查、建設交易、防雷中心、質量檢測、環境監測、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房屋評估、房屋測繪、房產交易等12個中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核準項目的,一般包括申請、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文件、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環節。且審批與收費銜接,誰審批、誰收費,使收費成為審批的前置條件,辦事程序十分復雜。(三)部門內部門審批程序復雜存在主要問題是:有的部門內部科室未整合,審批職能未能向行政許可科學相對集中;有的沒有認真制定實施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有的中介組織沒有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加上誰審批、誰收費,部門服務質量不高,以致群眾“辦事難”的問題沒能有效解決。如在建設領域行政審批方面,一般要經過辦理“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13個階段,每個階段涉及2至5個程序,3至12個申報材料,共涉及6個辦理科室、4個中介、事業組織,73項程序,需蓋章60至70個。如在新征用土地領域審批方面,一般要以經過申請、耕保科現場踏勘、進入預審(土地利用規劃、地災評估報告、礦產壓覆、擬用地面積測繪)、預辦(一表一書四方案、初步設計批復、委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分幅圖、其它涉及環保、消防等資料)、縣政府向市政府上報審批、統征辦征地、安置補償,再進行劃撥、出讓或招、拍、掛等17個環節,共涉及7個科室、6個中介組織和事業單位,70個程序,需提交90份相關資料,如果加上科長、局長審核簽字等環節,辦事環節就更多。三、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的對策措施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牽一發而動全身。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市的前列,處于改革攻堅階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解決群眾“辦事難”,必須以解放思想為動力,以機制創新為主線,以推進重點領域行政審批改革為突破口,加大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審批程序改革力度,從而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新的行政審批秩序。(一)解放思想,創新行政審批大廳管理行政審批大廳順應行政審批改革而生。要從根本上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就必須在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創新行政審批大廳建設和管理。需要我們解放思想,發揚“敢想敢干、實干快干”的武隆精神,大膽借鑒江浙經驗,進行思維創新、實踐創新。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運行機制的指導意見》(渝府發[2006]156號)文件精神和《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確立的相對集中許可權制度,建議縣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創新建立協調型、部分實體型相結合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明確大廳為縣級行政機構,設立管理、協調、審批、監督四個工作部門,對行政審批工作實施充分的協調權和經常性、一般性項目的直接審批權,使大廳真正成為全市、全國首屈一指的政務服務中心。同時,國稅、農業、水電、人事等部門在大廳增設常設窗口;建委規劃、國土土地利用科與行政許可科等要進一步整合審批職能,進駐大廳窗口,強化審批職能。(二)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模式結合武隆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并聯審批、代辦服務、一表受理、告知承諾、集中年檢、市縣鄉鎮三級行聯動、網上協同審批等服務模式。建議縣委政府整合相關職能部門資源,開發網上協同辦公系統,并統一建立全縣行政審批服務網站,并最終實現縣鄉村行政審批聯網,實現網預受理、審批服務,逐步推行網上并聯審批。鼓勵涉及行政許可中介組織、行業協會、事業單位在大廳設立服務點,方便群眾辦事。(三)加大重點領域行政審批程序改革力度在投資項目領域,要認真制定實施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法,對少數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經濟安全、資源環境、整體布局等方面進行核準,其他不使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非政府投資的項目,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實行備案制,并依法為其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在建設用地領域,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掛牌、拍賣取得用地的項目,一律實行“招拍掛”;對不宜實行“招拍掛”,需市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要進一步明晰、簡化新征建設用地、經營性土地出讓、非經營性土地劃撥內部辦理程序,嚴格用地政策和審批時限。在建設規劃領域,要區別規劃區、非規劃區項目,簡化對非規劃區、一般項目的審批。在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領域,要根據全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武隆實際,盡快推行建設領域“五大環節有限并聯(合并)審批”改革,合并內容相近、重復設置的審批環節。 (四)完善行政審批相關制度一是要進一步完善聯審會辦制度。規范縣政府或縣行政許可管理委員會聯審會辦、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聯審會辦、部門牽頭聯審會辦程序及制度。對聯合會辦中遇到的重大、緊急或難點問題,由縣政府召開聯審會議研究解決;一般性行政審批、或縣委政府交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召開聯審會議;需兩個以上科室審批的事項,由部門并聯辦件。聯審會辦實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統一受理、集中辦件、承諾辦件、特事特辦、先批后辦。并實行超時默認制、缺席默認制。二是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重點是對建設領域行政審批過程中,根據不同階段,需由多個部門共同辦理的審批事項,明確牽頭部門統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門均協辦。其中,立項階段由縣計委牽頭,規劃選址、規劃審批階段由縣建設、規劃局牽頭,施工階段由縣建委牽頭;征用建設用地階段由縣國土部門牽頭。各牽頭部門對協審部門有協調權、監督權,各協審部門對牽頭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牽頭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并承擔相應責任。三是完善聯合踏察制度。建設項目需要組織兩個以上部門現場踏察的事項,由縣行政服務大廳組織各相關部門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許各部門多頭、分散踏察。各部門要及時參加聯合踏察,并在踏察結束后按照規定的時限向牽頭部門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否則,即視為同意,并承擔相應責任。四是積極落實《武隆縣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發[2006]5號)文件,對重大項目實施特事特辦,對不涉及安全、不違反國家大的政策法規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先審批后辦手續。五是大力實施授權委托審批制度。要通過建立授權委托審批制度,縣級部門的所有審批過程原則上都在大廳內進行,部門每個審批項目需簽批的分管領導原則上只能為一個、內部簽批科室不得多于兩個。(五)著力簡化部門內部辦事程序各部門要認真制定行政審批工作規程,進行行政審批內部門辦事流程再造。徹底清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它服務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申報資料、前置條件、收費依據及標準。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條例的,一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和事業單位,精簡各類專業技術審查事項。各行政審批部門要與中介、行業協會組織完全脫鉤,不再承擔或變相承擔有關專業設計圖技術性審查工作。要對辦理時間過長的項目,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要清理收費項目,改革收繳方式。由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投資領域、投資地點、土地使用的不同類型,由縣政府綜合測算收費標準,制定收費分配方案,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一個窗口”一次性代收各種費用;對工業園區項目免收、減收、緩收相關行政事業費用;對沒有法律依據的各類收費項目,一律清理取締;對一般性行政審批,一律取消收費,確保部門簡化辦事程序。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