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到期了怎么辦?
可以申請延期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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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由省建設廳許可的三級資質,申請企業到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出延期的意見。
2、其余由省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企業到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心統一上報,省建設廳給出延期意見。
3、中央、省國資委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和其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他省級廳局下屬企業申請延期,直接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
建筑資質延續過期了怎么辦?
建筑資質延續過期了,,就直接寫新辦材料吧,直接提交新辦就行。
目前的建筑資質都是統一延期到年底的。到新資質標準出來后換證。
市政行業道路橋梁專業乙級資質有效期過了還能延續嗎?
一般來說,資質證書一旦過期,將不能延續。根據建設廳的規定,資質延續只能在有效期內進行,過期只能重新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 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不過,規矩雖然是規矩,但是,為了照顧企業生存難,市場不景氣的大環境,只要過期不是太久,省廳沒有對已失效的資質證書進行公示,都可以申請延續,所以,如果過期時間不是很長,沒有超過6個月,
應該都能申請延續,根據經驗,資質在過期6個月之后,省廳就會公示一批,資質立刻注銷。
道路橋梁乙級人員配備:共計12人
1、注冊給排水工程師 2名
2、注冊供配電工程師 2名
3、中級電氣工程師 1名
5、中級道路工程師 1名
6、高級橋梁工程師 4名
7、注冊造價工程師 2名
建筑業資質有效期幾年?過期怎么辦?
有效期5年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的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過期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了就得新辦地災資質過期怎么延續了。
疫情期間資質證書過期怎么辦
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解除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導致許可證書過期的生產企業,可辦理許可證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請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換證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可辦理許可證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報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六)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八)技術設備清單。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報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五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結果,應當在批準后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評估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達不到原定資質等級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條件不符合其資質等級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成果和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按要求如實填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資質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等級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評估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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