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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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政府規章清理結果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19的決定》已經市政府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19,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政府規章清理結果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19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省政府要求,經對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現行有效的180件市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政府決定,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停車場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等81件政府規章,保留《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等99件政府規章。

附件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19:1.濟南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濟南市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規章目錄

附件1:

^^濟南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序號

規章名稱政府令號

或文件號

發布時間

說明

1濟南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停車場

管理整頓道路停車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 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清理整

頓閑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適用期已過。已經失效。

3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5年省人大

《山東省實施辦法》

4

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77

2001— 6— 18現執行2005年國家國資委12號令《企

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

理辦法》、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管理辦法》

5

濟南市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3年國務

院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

行條例》。2006年財政部35號令《行

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36號令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6

濟南市信訪秩序管理規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5年國務

院43 1號令《信訪條例》

7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

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173

2001— 4— 4

現執行國家三資企業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

8

濟南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3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9

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

164

 2000— 11— 15執法主體長途汽車總站綜合管理辦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銷。該區域由相關

執法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

理。

10

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1年省政

府125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11

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4年省政

府172號令《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

標拍賣辦法》和2002年國有土資源部

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

使用權規定》

12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

施細則

160

 2000— 5— 26依據的市人大法規《濟南市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于2005年廢

13

濟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現執行2001年

國務院326號令《農藥管理條例》

14

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現執行2004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后,該規章

已失效

16

濟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規定

145

1999— 4— 20許可及主體等主要內容與2005年國務

院440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

》相抵觸

17

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

143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1.涉及傷害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2.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二)非簡易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1.涉及傷害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

2.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

(二)非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5.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碰撞。

二、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1)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由有資質的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調查民警處理。

(2)警方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碼、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經當事人簽字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民警根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值班民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后交付當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警方在事故證明中陳述相關情況后,可以將事故證明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證明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警方調解。

(六)用于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證明,由各大隊事故中隊出具,事故證明和處罰決定的存檔復印件由事故中隊保管。

三.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或者基本事實清楚,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就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碼、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賠償責任等填寫協議。,并在一起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并協商賠償金額和補償金額。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受傷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能夠達成協議的。

(三)天橋、隧道內發生不涉及人身傷亡,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或者車輛能夠移動,現場情況標注準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協商或者報警。

(四)各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全市駕駛人知曉可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并立即清除現場,協商解決問題,現場不清除立即報警。既不撤離現場也不及時報警的,將按規定處罰。(5)當事人自愿撤離現場后,未能協商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報警并向警方提供當事人簽字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民警應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確定當事人責任,并當場制作事故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的事故處理程序可以根據事故后果的不同程度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與正常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司法裁判結果時,也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

交通事故有人傷交警隊多久處理

1.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需要多長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二、交警一般處理交通事故如下

(1)接到122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成后,測繪員和繪圖員應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簽字,應由證人簽字或蓋章;沒有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追逃,必要時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調查情況。

5.因檢查鑒定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確需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20日。6.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從交通事故現場收集提取痕跡物證。

8.對不先行支付或者無力先行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整結束。

9.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一級公安機關將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經檢查鑒定后,應當向死者親屬發送尸體處置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2)責任的確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低于1000元,非機動車低于200元;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本支隊法制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申請的決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毀、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If一方有條件報案但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但未及時辦理或者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認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3)懲罰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銷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避;(二)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③隱瞞事故真相;④責備他人;⑤其他不良行為。

3.對軍人、武警予以停職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軍隊、武警部隊執行。

(4)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死亡調解自規定的喪事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損失確定之日起開始。

2.調解不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進行兩次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整,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受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將在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評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評決定。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需要扣留該車,可以提車直至雙方解決,但扣留該車有停車費。駕駛機動車是危險的。大家不僅要專心開車,還要按照國家交通法規開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救人,然后報警。

交通事故有人傷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2019

2019年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全文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筑物。

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地下管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政府職責﹞城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

第七條﹝管線單位職責﹞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九條﹝支持創新﹞政府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鼓勵民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設施,可以采用成立特許經營公司的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地下管線。

第二章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要求﹞地下管線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合并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放線驗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后方可動工。

第十六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建設計劃﹞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互相銜接。

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社會意見,并重點征求道路沿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道路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部門,擬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并通知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制定本單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批準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預留管道﹞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一米范圍以外。

第二十二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審批和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特別職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遷移變更管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廢棄管線處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予以拆除。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三十二條﹝新區域建設﹞城市新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采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三條﹝舊城區改造﹞城市舊城區改造,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內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規劃和設計﹞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建設的管線位置。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綜合管廊建設標準,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三十五條﹝建設和使用﹞各類地下管線在規劃中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的,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已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

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單位,以租賃或者購買的方式取得綜合管廊的使用權。具體指導價格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維護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或者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取維護管理單位進行。

第三十七條﹝制度制定﹞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具體實施規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地下管線維護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行業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運行維護職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故障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禁止行為﹞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六章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原則和責任﹞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管線信息系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管線信息標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數據,建設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行業信息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建檔手續﹞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建檔手續。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四十七條﹝檔案預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驗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檔案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取得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九條﹝檔案信息納入﹞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歸檔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竣工備案查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五十一條﹝檔案補交﹞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五十二條﹝變更檔案移交﹞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十三條﹝檔案移交要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第五十四條﹝管線普查﹞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五條﹝檔案查閱﹞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于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于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規劃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竣工測量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計劃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施工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管線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竣工驗收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遷移變更管線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拆除責任﹞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或者架空線路改為地下管線后三十日內未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檔案移交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測量資料,或者移交有關檔案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檔案真實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援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聽證規定﹞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公職人員責任﹞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參照和排除﹞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全面開展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打造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高速公路”,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上述《實施方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4日。

二、征求意見內容

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上述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并重點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以及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意見。

三、提交意見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郵件標題及信封請注明“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

(一)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136846039@qq.com。

(二)書面信函:請郵寄至廣東省河源市沿江東路2號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計與招標科,郵編:517000。

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4月26日

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

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9〕11號)《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粵辦發〔2018〕27號)和《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部署,全面開展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推進統一審批流程、統一審批環節改革要求、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打造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高速公路”,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

(二)改革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全流程是指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全覆蓋是指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備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務等其他類型事項。審批權限在國家或省層面的上述事項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主要目標。2019年上半年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時間壓縮至100個工作日以內,其中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控制在60個工作日以內,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社會投資項目及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控制在45 個工作日內;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審批管理信息系統。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到2020 年底,基本建成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簡化”審批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對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明確各項審批事項的適用范圍、前置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并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審批事項清單原則上要與省的審批事項清單保持一致,超出省級審批事項清單范圍的,要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說明理由。一是“減”。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二是“放”。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積極推行審批事項同級化、屬地化,市級將能夠下放的審批職權進一步下放各縣區實施,僅保留涉及跨縣區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由市級審批的事項。三是“并”。合并審批事項,將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同一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事項或并聯辦理。四是“轉”。轉變管理方式,對于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審批的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按照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原則,將審批事項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審查工作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五是“調”。調整審批時序,將一些之前作為審批前置條件的事項,如不對生態環境或工程主體質量安全等造成影響的,調整辦理時序。六是“信”。推行信任審批,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及其具體要求,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承諾及信用狀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五)“優化”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核發同步辦理)、項目審批(含核準、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三個環節,該階段審批時間控制在40 個工作日以內(社會投資項目控制在10 個工作日以內);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兩個環節,該階段審批時間控制在30 個工作日以內(社會投資項目控制在20 個工作日以內);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建筑、消防、人防設計審查確認和施工許可證核發兩個環節,該階段審批時間控制在18 個工作日以內;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聯合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兩個環節,該階段審批時間控制在12 個工作日以內。其他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六) “細化”審批流程。根據全國和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范文本,制定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明確主要事項辦理環節和時序。根據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細化本地區工程類別和審批流程。簡化中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和施工許可階段合并為一個階段。(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七)“強化”審批協調。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牽頭部門負責對相關審批階段的審批流程進行優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聯審批協調機制和部門間協同工作程序,明確辦理時限要求,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各審批階段的銜接,加強全流程審批協調工作,規范、管理和監督審批行為(市發展改革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按階段劃分分別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三、統一審批環節改革要求

(八)做“早”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1.推行區域評估。在江東新區、高新區、燈塔盆地、產業園區等區域范圍內,由各區管委會統一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先行開展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地下管線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評估成果、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免費向建設單位告知相關建設要求,原則上不再單獨對項目進行相關評估。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未實施區域評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可在施工圖設計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可在開工前完成(各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2.探索建立前期咨詢服務制度。項目意向確定后,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就項目可行性聯合提前介入,向建設單位提供前期指導服務,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專業機構為項目提供前期咨詢。加快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推動政府投資項目、鼓勵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咨詢(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3.建立項目策劃生成機制。加強項目前期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制定項目入庫出庫條件、入庫出庫程序、編制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在項目入庫前由項目前期研究牽頭部門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提前介入、并邀請行業專家對項目的立項計劃、建設內容、標準、規模、投資及合規性情況等進行聯合評審,穩定工程建設方案,避免后續反復調整。并依托“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加強前期審批協調和工作協調,加快推進項目的生成實施(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九)做“快”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作

1.加快項目立項。推行由發展改革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評審確定投資估算,縮短審查時間。財政部門要優化資金來源審核流程,除涉及新增預算項目外,其余項目不再報政府審批資金來源。對納入縣級及以上政府投資計劃或經政府審定的專項規劃、行動計劃、近期實施計劃、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等文件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免予批復項目建議書,建設單位可據此先行開展勘察、設計等招標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設計方案的深度直接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額1000 萬元以下的項目免予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批復初步設計概算。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政府決策,直接下達前期經費,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可在開工前完成(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牽頭)。

2.一次性告知項目建設條件和管控要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或出讓前,自然資源部門應結合各類評價評估和現狀普查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和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在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全面提出項目建設相關管控要求、技術設計要點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連接設計、遷移要求,形成“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在土地劃撥或出讓時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消單”一并交付建設單位,將項目建設條件和各類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設單位,并作為項目建設審批管理、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市自然資源局牽頭)。

3.簡化項目用地審批。自然資源部門應將項目選址意見書與用地預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同步辦理。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項目用地預審 (市自然資源局牽頭)。

(十)做“優”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工作

1.優化建設項目設計審查。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設計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要點。明確設計方案編制深度和技術審查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做深、做實設計方案。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并統一、限時征求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防、消防等部門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前期已通過多部門和專家進行工程建設方案聯合評審,穩定了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部門可不再進行設計方案審查。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并提供事前、事中咨詢服務,審批部門依據技術審查意見作出審批(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2.優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對工業、倉儲物流項目,以及教育、醫療衛生, 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設施項目、推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承諾對設計方案符合國家設計規范,面積指標真實性、設計資料圖文一致性負責的,可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市自然資源局牽頭)。

(十一)做“實”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1.實行聯合審圖。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制度,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審查或備案。依托全省統一的多審合一電子審圖系統,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無紙化申報、審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2.簡化施工許可證核發。將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與施工許可證核發合并辦理,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施工圖審查備案等事項。工傷保險證明、工資專戶開立證明等資料可以承諾函形式提供。對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改建項目,無需提交用地批準手續證明文件;對于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和不改變使用性質的改建項目,無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縮小施工許可辦理范圍,將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限額調整為工程投資額50 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400平方米以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

3.調整市政基礎設施審批和報裝時序。建設單位可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完成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占用、遷改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排水、道路、公路、綠地、排污許可等審批手續,由建設單位按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并行審批,限時辦結。將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手續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項目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沒,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通信管理辦、市供電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十二)做“好”竣工驗收階段工作

1.實行限時聯合驗收。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相對統一時間現場勘驗,同步審核,限時完成,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驗收管理辦法,明確聯合驗收的組織方式、標準、流程和主體責任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2.實行聯合測繪。對竣工驗收涉及的規劃條件核實測量、人防測量以及不動產登記相關的地籍測量、房屋測繪等,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國家相應測繪資質的機構實施,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市自然資源局要制定聯合測繪實施辦法,明確相關測量技術標準、測繪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四、統一信息數據平臺

(十三)建設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整合建設覆蓋各有關部門和區縣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納入系統管理,并與國家和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要具備“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在線并聯審批、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張藍圖”基礎上開展審批,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在廣東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框架下、充分利用本級政務服務數據資源和公共服務支撐能力,以集約化建設為原則,牽頭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市財政局要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關信息系統建設的資金安排上給予保障(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十四)強化信息共享和數據應用。要以應用為導向,打破“信息孤島”’,加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等政務服務系統的對接,加快推進工程建沒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完善項目統一代碼管理,建設單位在首次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事項時,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登記項目信息并獲取項目代碼,以項目代碼貫穿項目審批、監管、建設實施全過程(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五、統一審批管理體系

(十五)“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要統籌整合各類規劃,劃定各類控制線,加快構建“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在同一空間坐標上實現各類規劃相互銜接和規劃信息共享。完善規劃實施機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多規合一”業務協同,統籌協調各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提出建設條件以及需要開展的評估評價事項等要求,加速項目前期策劃生成,加快穩定工程建設方案,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為建設單位落實建設條件、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提供依據(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十六)“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規程,建立完善“前臺受理、后臺審核”機制、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出件,實現“一個窗口”服務和管理。市、縣(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推進線上線下融合,在實施“一網通辦”的基礎上,優化整合相關部門和市政公用單位分散設立的服務窗口,設立統一的工程建沒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要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 提供“一站式”服務、并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規范服務收費(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十七)“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按照全省政務服務事項“十統一”標準化工作要求,加快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提交材料、表單內容等要素進行標準化梳理,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各審批階段均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牽頭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每個審批階段申請人原則上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建立審批清單管理制度,主動為申請人提供項目需要審批的事項清單。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確保同一材料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只需提交一次。審批部門的審批結果文件應實現部門間共享,無需由申請人提交(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總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階段劃分分別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十八)“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規范審批行為。建立審批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部門意見分歧,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建立督查督辦制度,由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實時跟蹤審批辦理情況,對因未履行職責導致項目審批遲滯的,提請所在地政府按規定對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問責。加快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的“立改廢釋”工作,建立依法推進改革的長效機制(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司法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六、統一監管方式

(十九)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以關鍵環節、關鍵事項、關鍵對象為監管重點,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信用監管為基礎,建立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新型監管機制。要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共享的審批、監管等信息,健全部門協同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確保項目建設合規有序。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承諾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審批決定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二十)強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完善申請人信用記錄,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實行信用分類分級管理。將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并與國家和省信用平臺互聯互通。相關部門要將失信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從嚴監管,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市發展改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二十一)規范中介服務。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進駐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對中介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制定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度,指導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管理規范和標準,實行服務承諾、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和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市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配合)。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全市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次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培訓和監督考核,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市有關部門要按本實施方案分工要求,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組織落實本領域改革任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統籌推進落實各項任務,做好跟蹤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本次改革任務。

(二十三)加強溝通反饋和培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建立上下聯動的溝通反饋機制,及時了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督促指導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通過開展集中培訓,強化有關部門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改革意識,提高改革業務能力,持續開展對服務對象的業務培訓和政策指導、對改革相關政策進行全面解讀和輔導。

(二十四)建立考評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考核評價機制、重點考核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和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鋸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等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加大對改革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跟蹤督查改革任務落實情況,并定期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市人民政府將對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全市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特別是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二十五)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勇于探索實踐。但要嚴防相關單位、個人濫用改革措施、放松管理或以改革名義謀求私利。

(二十六)做好宣傳引導。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收集反饋工作,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有序推進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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