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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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已經2008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周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

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繼續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精神,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經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21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31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85項(合并同類事項的84項,下放管理層級的1項),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627項。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既要防止出現以備案、核準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也要防止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行政管理體系改革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名稱、設立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網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務工作。今后新增、取消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報省政府法制辦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示。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定,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相應調整。過去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與本決定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不相符的,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31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備注1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計劃核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初審)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生產企業認定省經濟委員會 4國防交通科研成果轉讓和開發利用審批省經濟委員會 5核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省經濟委員會 6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初審省經濟委員會 7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

業計劃審批

省教育廳

8

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和學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審

省教育廳

9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省科學技術廳 10邀請國外人士訪湘科技交流審批省科學技術廳 

11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核發省公安廳12臨時存放爆破器材審批省公安廳13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核發省公安廳14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核發省公安廳15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核發省公安廳16外國人出入境許可省公安廳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17外國人居留證核發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18外國人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19外國人旅行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20華僑回國定居證核發省公安廳21外國人準遷證核發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22戶口遷移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23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24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核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25市州、縣市區福利彩票即開型大獎組發行方案審批省民政廳26建立天主教教區省民政廳27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審批省財政廳28國家儲備物資資金管理事項審批省財政廳29財政貼息項目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30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

用預案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31教育、科技、文化專項經費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32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省財政廳33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34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湘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省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35

設立勞務派遣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活動審批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

門、財政部門

 36

破產企業無法清償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核銷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

門、財政部門

37

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

門、財政部門

38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

門、財政部門

39國有企業改革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省國土資源廳40土地估價結果備案省國土資源廳4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省國土資源廳42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省建設廳43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省建設廳44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45

風景

陜西省測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撤銷測繪資質公告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撤銷測繪資質公告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大地測量測繪儀器維護資質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2]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與所申請升級專業范圍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新增專業范圍的單位,應當提供第(一)至(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單位,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情況;

(二)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五)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2]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范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2]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準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并的,被轉制或者合并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單位不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范圍的測繪資質。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已撤銷了嗎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一、關于國務院組成部門調整

(一)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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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撤改工作正在進行中,到回答問題的4月2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網站仍在,網頁鏈接,頭條信息是:庫熱西主持召開局黨組擴大會議強調:堅決擁護中央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