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完善測繪市場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結合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承擔民用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施測前,按限額規定和管理權限,到規定的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測繪任務包括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工程測量、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和地圖編制與印刷。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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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含衛星定位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
(二)各種比例尺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三)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比例尺1:2.5萬1:1萬1:5千1:2千1:1千1:5百面積
(平方
公里)
100
50
25
8
4
2
(四)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范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五)編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國界線和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六)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及涉外測繪項目;
(七)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在我區承擔的測繪任務;
(八)測繪范圍跨地(市)的測繪任務;
(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十)10KM以上線路測量。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比例尺1:2.5萬1:1萬1:5千1:2千1:1千1:5百面積
(平方
公里)
100
25
15
4
2
1
(二)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范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三)編制出版、印刷縣級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四)縣(市、區)級以下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五)測繪范圍跨縣(市、區)的各種測繪任務。
地(市)尚未設置測繪管理機構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下的測繪任務,可以不進行登記。第七條 國家計劃下達的測繪任務和自治區專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測繪任務,在施測前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將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測繪計劃任務抄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測繪任務所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不再另行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測繪任務登記申報表》;
(二)進行航空攝影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任務登記的,應當提交《航空攝影申請計劃表》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申報審批表》;
(三)事業性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性測繪任務的應提交《測繪資格證書》和《收費許可證》;企業性測繪單位應提交《測繪登記證》和《營業執照》。
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頒發《測繪任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任務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的;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的;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價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測繪成果的;
(五)測繪合同未使用《測繪合同文本》的;
(六)應實行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
測繪資質換證截至到什么時候?
需要復審換證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的企業加緊了西藏測繪資質延期公告,正常是11月30號前完成審批。個別有問題的是年底前完成審核。
需要補充人員和編輯資料的,應該都準備的差不多了。選擇復審換證模塊在線提交換證申請。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復審換證申請的,或者提交復審換證申請后因測繪單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復審換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此次復審換證的權利。
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西藏自治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號)
將第十七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二、《西藏自治區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0號)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等以上測量標志的拆遷,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西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號)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能力認定,由自治區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四、《西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2號)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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