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地理信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活動,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包括網上登載、公開展示等),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或稱地理空間信息系統工程,下同)測繪是指采用現代測繪技術、信息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等高新技術,對與地理空間相關的信息進行采集、描述、管理,集成和提供各類地理信息數字產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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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地理信息數字產品是指地理信息數字數據及其表現形式(數字高程模型、數字正射影像圖、數字柵格地圖、數字線劃地圖及其復合產品,各類電子地圖產品、以其集成的各類地理信息系統)。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協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
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應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業務。第六條 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任務的,必須選擇具有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第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財政部門在審批資金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實行招投標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第八條 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的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和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成果須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條 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應嚴格執行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無規定的,可在合同中約定,并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一條 從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測繪成果歸口單位領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領用的基礎測繪資料不得擅自復制、轉讓、網上登載或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條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產品中以紙質地圖或電子地圖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網上登載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產品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提供、復制、網上登載都必須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對外提供的產品中必須標明資料密級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有權單位的名稱。第十四條 為避免重復測繪,保證信息共享,對已經完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各有關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利用基礎測繪資料生成地理信息數據。
有關使用單位需用基礎測繪資料生成地理信息數據時,須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使用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產品涉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條 建立和推進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機制。使用和加工國家和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按國家規定與數據提供單位簽訂數據使用協議并支付使用費。
2022年最新的測繪資質怎么辦理?申請條件及人員要求有哪些?
申請測繪資質的條件不由你我當地政府決定,由測繪資質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標準和正式的申請條件,一定要到資質權威機構的官網查找相關標準。申請測繪資格的主體必須是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申請測繪資質。通俗地說,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測繪資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測繪,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依法采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或者合作測繪)。前款所稱合資、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分為10個專業,每個專業的項目范圍不同。不是申請的專業越好,一定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太多的話會增加公司的維護成本,額外的專業無法給公司帶來價值,得不償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專業,可以重新申請。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從事兼職工作。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職稱,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學歷或者測繪職稱。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得超過二名和一名。高級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與低級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抵扣,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與測繪相關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抵扣。
一般來說,測繪資質申報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單位申請—市代理初審—市代理受理—市領導調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審核—省主任審核—省代理證書總的時間在2-3個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電子地圖制作甲級資質的審批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其余9個測繪甲級資質的審批管理權限下放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升級。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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