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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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后,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測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確保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二)按規定負責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勘察設計中介服務機構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及勘察設計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統籌規劃和指導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

(三)研究制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準設計;

(四)指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質量檢查、監督和全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的評定、獎勵;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調解工程勘察設計糾紛,依法查處工程勘察設計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電力、郵電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本系統相關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設立機構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要求。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按國家規定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丙級資質的,經商有關專業部門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要求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范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弄虛作假,虛報資質審查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報資格。已取得資質證書或資質升級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廢止,且5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審查;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原資質等級。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僅限于本單位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擅自超越。第十條 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其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所在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第十一條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聘用離退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但需經被聘人員原工作單位同意,并辦理聘用手續。離退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離退休及辭職、被辭退的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單位專有技術權益。

江蘇省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第二批清理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195項)

(一)取消省級設定行政審批事項51項

1.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2.技術貿易機構資格審批

3.職業介紹機構舉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審批

4.體育場所安全合格證明發放、注銷、變更

5.體育場所超時或通宵營業審批

6.星級、涉外賓館飯店附屬娛樂服務場所超時或通宵營業核準

7.機動車、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開發生產安全技術鑒定

8.外地機動車、駕駛員登記

9.省外、國(境)外承包人進入江蘇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10.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登記

11.建設工程類別核定

12.停車場(庫)設計方案審核

13.新建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備案

14.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環境工程竣工驗收

15.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名單備案

16.外地施工企業進江蘇準予單項工程投標許可證審批

17.用水單位(戶)轉供水審批

18.業主委員會成立測繪資質申請中介,業主公約變更測繪資質申請中介,業主委員會章程登記、確認、注銷

19.生產、引進工業新化學品毒性登記

20.旅游定點標志牌核發

21.消防產品維修備案證書核發

22.市區星級、涉外賓館飯店附屬娛樂服務場所安全合格證明的發放、注銷、變更

23.液化氣工程立項前審核

24.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認定

25.省外文物收藏單位和收購單位在江蘇收購文物審批

26.省外文物收藏單位來江蘇陳列展覽館藏文物審批

27.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減免審批

28.超出免征范圍的單位防洪保安資金的減免審批

29.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

30.省級外貿發展基金超出使用范圍項目審批

31.省級工程研究中心設定審批

32.省級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裝備創新研制項目、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審批

33.普通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證審核

34.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的減免核準

35.糧食風險基金減免審批

36.圍墾造地專項資金減免審批

37.地方性標準地名出版物審批

38.太湖流域外建設項目立項前環保預審

39.碘鹽分裝企業衛生許可證審批

40.醫療機構護士執業注冊

41.公路養路費繳納的變動手續核準

42.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

43.大型文化、娛樂、體育、表演、展覽、展銷等活動超時或通宵營業審批

44.省屬高校、中專校基本建設規劃審批

45.機關事業單位緩繳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事項核準

46.市區亮化、美化工程建設、改造審批

47.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審定

48.設立水產種苗監測機構審核

49.水產種苗質量檢驗員核準

50.省級黨政機關超標車輛審批

51.省級機關車輛維修定點企業資格認定

(二)國務院取消我省對應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144項

1.高新技術產業化推進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2.省權限內不需要中央、省投資和平衡的基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

4.設立地方性舊貨市場審批

5.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審批

6.本地區現場混裝炸藥車對外有償服務事項審批

7.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院校資格審批

8.普通高校、中小學接收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資格審批

9.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資格審批

10.公費培養的大專以上在校生、未達服務期的畢業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審核

11.科技查新機構業務資質認定

12.防盜安全門、防盜保險柜(箱)生產登記

13.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特種行業許可

14.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特種行業許可

15.經濟民警隊伍組建、撤銷審批

1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崗位證書核發

17.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資質許可證

18.多色復印業務經營審批

19.金融單位運鈔車、運送增值稅專用發票車輛101免檢通行證核發

20.消防產品備案

21.進口、外省消防產品進入江蘇銷售登記備案

22.多色復印機進口審批

23.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備案

24.社會團體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備案

25.社會團體設立企業法人備案

26.設立婚姻介紹機構審批

27.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資格確認

28.公證員資格撤銷

29.事業單位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審批

30.全省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

31.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審批

32.使用農村勞動力審批

33.用人單位招工(招聘)廣告核準

34.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審批

35.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審核

36.B級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認證

37.地質勘查單位資格核準

38.探礦權轉讓評估結果確認

39.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減免審批

40.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申請代理機構資格核準

41.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減免審批

42.礦產勘探報告核準

43.礦床工業指標核準

44.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鑒定

45.城市燃氣企業資質審核

46.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審核

47.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核

48.外省、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建筑隔震減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進省審批

49.建設類培訓機構、高級工及以上等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質審核

50.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

51.在江蘇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審核

52.工程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審核(注:由注冊建筑師代替并設過渡期)

53.二級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證書核準

54.燃氣工程建設項目及經營網點布局審批

55.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審核

56.公有住房出售核準

57.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核準(注:改為備案)

58.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點的變更、停歇業、分立或合并審批

59.城市燃氣器具準銷證核發

60.車輛清洗站設立審批及車輛清洗運營證核發

61.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62.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各種地下管線建設審批

63.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竣工驗收

64.省管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核準

65.二級公路以下或小型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核準

66.船員培訓機構資質核準

67.三級道路客運企業資質審批

68.省際、市際零擔貨物運輸、貨運配載線路審批

69.一、二級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評審

70.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

71.外派勞務培訓中心資格審核

72.外派勞務(研修生)培訓合格證審核發放

73.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審核

74.板栗、葦簾、紅小豆、蜂蜜、松香、維生素C出口配額測繪資質申請中介,大蒜出口配額(韓國以外市場),對日本桐木、板材、磷片石墨出口配額,對港澳雞肉、豬肉、牛肉出口配額許可證核準

75.托運、郵寄大宗音像制品核準

76.舉辦地方性的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展覽、展銷和美術品拍賣活動審批

77.設立美術品拍賣單位審批

78.個人通過因私渠道出國進行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審批

79.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收購、銷售業務核準

80.舉辦音像制品訂貨會或者展銷會備案

81.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核準

82.非國家機關設立的文藝表演團體跨省演出審批

83.未取得演出證的農村業余文藝表演團體在江蘇的演出活動審批

84.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審核(部管部分)

85.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審批(省管部分)

86.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備案(市管部分)

87.10KGy以下輻照食品新品種審核

88.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核準

89.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備案

90.醫療機構購置醫用氧艙項目審批

91.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資質認可

92.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93.設置廣告顯示屏核準

94.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核

95.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審核

96.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審批

97.Ⅲ類《藥包材注冊證》核發

98.現有藥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車間立項審批

99.全省軍糧供應差價審核

100.全省軍糧專供站資格審核

101.漁船修造企業資質等級認可

102.魚粉生產許可證審核

10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揮所工程項目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審批

10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審批

105.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竣工驗收審批

106.介紹外國文教專家在華工作的境內中介機構資格認可

107.旅居香港、澳門特區居民申請回內地定居審批

108.集郵票品展銷活動審批

109.國內集郵票品郵購業務審批

110.測繪項目立項審批

111.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與成套裝備研制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

112.紡織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紡織品被動配額分配審核

113.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

114.申報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審核

115.銷售多色復印設備審批

116.交通建設工程試驗室甲級資質審核

117.船舶電焊工焊工合格證書核發

118.船舶油污應急計劃備案

119.輸歐蘑菇罐頭原產地證簽發

120.國家級重點中等藝術學校評估定級審核

121.數字電視試驗技術方案審核

122.網上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許可證核發

123.漁業船員服務簿核準

124.漁船設計圖紙核準

125.漁船修造企業特殊工種資格核準

126.漁船設計單位資質審核

127.漁業船舶公證檢驗證書核準

128.各種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核準

129.船用產品檢驗證明書核準

130.船用產品證書核準

131.船用產品生產企業資格審核

132.船用產品設計圖紙核準

13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揮所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決算審批

13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項目審批

135.變更人防工程和設施使用權備案

136.人防國有資產轉讓、變更、報損、報廢等審批

137.申辦外國入境簽證

138.出具出國(境)證明核準

139.簽發途經香港、澳門證明核準

140.罪犯因故解回重新審理審批

141.監獄系統對外宣傳工作審批

142.監獄系統建立互聯網網站審核

143.利用互聯網發布有關監獄工作信息審批

144.監獄系統發生案件報道審批

五華區資質代辦:疑問,外資在國內開辦企業有行業限制嗎?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測繪資質申請中介,“負面清單”又縮短測繪資質申請中介了!新版清單列出122項特別管理措施測繪資質申請中介,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條,禁止性措施37條。據統計,2015版“負面清單”比2014年版減少17條,新版“負面清單”統一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3.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4.未經批準,禁止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

漁業捕撈

5.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6.不批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管轄水域作業的船網工具指標申請。

二、采礦業

(三)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7.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在中國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四)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8.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礦采選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10.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開采。

11.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采選

1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13.鋰礦開采、選礦,屬于限制類。

14.石墨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三、制造業

(七)

航空制造

15.干線、支線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制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制造與修理,須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設計與制造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九)

汽車制造

20.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制造屬于限制類,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21.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須使用自有品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十)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22.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設備制造

24.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25.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屬于限制類。

(十二)

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26.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于限制類。

27.稀土冶煉、分離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2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

(十三)

醫藥制造

29.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30.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十四)

其他制造業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產等民族傳統工藝。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五)

原子能

32.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鈾產品以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由具有資質的中央企業實行專營。

34.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可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十六)

管網設施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36.電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七)

專營及特許經營

37.對煙草實行專營制度。煙草專賣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38.對中央儲備糧(油)實行專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39.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統一管理。

40.對彩票發行、銷售實行特許經營,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八)

道路運輸

4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

(十九)

鐵路運輸

42.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3.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運輸

44.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45.船舶代理外資比例不超過51%。

46.外輪理貨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47.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中國政府許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二十一)

公共航空運輸

4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

50.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1.外國航空器經營人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輸。

52.只有中國指定承運人可以經營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簽訂的雙邊運輸協議確定的雙邊航空運輸市場。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許以合資方式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員從事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礦產資源勘查等重要專業領域的通用航空飛行。

(二十三)

民用機場與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57.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二十四)

郵政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59.禁止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十五)

電信傳輸服務

60.電信公司屬于限制類,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2.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編制和出版活動(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報經中國政府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二十七)

銀行業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64.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投資中資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

(3)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應為境外銀行;

(4)投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5)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6)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7)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且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應為金融機構。

(二十八)

銀行業資質要求

6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具體包括:

(1)外資法人銀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母行;

(2)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資者;

(3)法律法規未明確不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投資者。

66.境外投資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須滿足相關業務年限、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等特定條件。

(二十九)

銀行業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資銀行

68.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于以下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2)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一部分應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應管理要求;

(3)外國銀行分行須滿足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最低開業時間要求。

(三十一)

期貨公司

69.期貨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證券公司

70.證券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1.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三十三)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十四)

證券和期貨交易

73.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74.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以及期貨賬戶。

(三十五)

保險機構設立

75.保險公司屬于限制類(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以及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須符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

(三十六)

保險業務

77.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三十七)

會計審計

78.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三十八)

法律服務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80.禁止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81.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十九)

統計調查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83.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84.市場調查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85.評級服務屬于限制類。

(四十)

其他商務服務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87.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88.測繪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90.禁止設立和運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四十二)

動植物資源保護

91.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92.禁止采集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94.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

(1)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2)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須遵守測繪資質申請中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四十四)

醫療

95.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十五)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制作、經營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97.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

98.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99.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四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101.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中國政府批準。

102.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

103.禁止投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業務;禁止經營報刊版面。

104.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中外合作新聞出版項目,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準(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境內科學技術類期刊與境外期刊建立版權合作關系,合作期限不超過5年,合作期滿需延長的,須再次申請報批。中方掌握內容的終審權,外方人員不得參與中方期刊的編輯、出版活動)。

105.禁止從事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美術品和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107.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108.境外傳媒(包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理機構或編輯部。如需設立辦事機構,須經審批。

(四十七)

電影制作、發行、放映

109.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110.中國政府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111.電影院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于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113.禁止投資和運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114.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115.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116.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四十九)

文化娛樂

117.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118.演出經紀機構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119.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

十五、所有行業

(五十)

所有行業

120.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12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以及標注有“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12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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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測繪資質申請中介的決定》已于2004年6月28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8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

^^(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測繪資質申請中介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取消、調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許可項目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64項行政許可項目(見附表)。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測繪資質申請中介

^^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許可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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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規名稱 | 備注 |

|--|-------------------|------------------------|---------------------|

|1 |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對設置民族學校、民族 |《重慶市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19條第1 | |

| |班的審批 |款 | |

|--|-------------------|------------------------|---------------------|

|2 |市外測繪單位常駐機構測繪資格等級核定 |《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第15條第 2款 | |

|--|-------------------|------------------------|---------------------|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0條 | |

|--|-------------------|------------------------|---------------------|

|4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6條 | |

|--|-------------------|------------------------|---------------------|

|5 |租賃住宅從事生產經營審批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42條 | |

|--|-------------------|------------------------|---------------------|

|6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初審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44條 | |

|--|-------------------|------------------------|---------------------|

|7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審批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46條 | |

|--|-------------------|------------------------|---------------------|

|8 |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認證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49條第 1款、 | |

| | |第2款 | |